图尔案与证据采纳的公共利益考量
吴洪淇
【全文】
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大法官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曾经在《法律的道路》这篇不朽的演讲稿中对未来的法律人谆谆教诲道:“如果法律人受到的训练使他们习惯上更为明确和清楚地思考公共利益,他们所制定的规则必须恰当地符合公共利益,那么,他们会不时对于他们如今信心十足的东西感到迟疑,并且明白他们对于争议颇大和常常是棘手的问题实际上偏向某一方”。霍姆斯的告诫在其身后似乎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现,这种对公共利益的政策考量不仅贯穿于美国法学教育的过程之中,而且同样贯穿于法官的司法裁判过程中。在证据法领域,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07—409及411条所规范的“不能采纳来证明过失的规则”就生动地体现了美国法官对证据相关性的公共政策考量。
联邦证据规则是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所任命的咨询委员会制定的统一证据规则,该规则于1975年颁布并于当年开始生效。在该规则的407—409及411条中对一系列不能采纳来证明过失的规则进行了规定。其中,407条主要规定事后补救措施的排除规则,该规则旨在通过将事后补救措施排除出用于证明实施方过失的证据之列,从而达到鼓励社会主体尽力对已有的产品、设施、程序等所存在的缺陷进行补救的目的;408条主要规定和解和提议和解行为的证据能力,该规则主要通过排除和解和提议和解行为对提出一方之过失的证据能力来达到鼓励案件和解的政策目的;409条主要规范支付医药费和类似费用的证据相关性问题,该规则旨在通过将支付医药费和类似费用排除出用来证明支付一方过失的证据之列来鼓励支付费用行为;411条主要规范责任保险问题,该条款规定:在某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或者其它过错问题上,有关该人是否拥有责任保险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这一规定同样是为了鼓励社会对责任保险的参与。因此,以上四条均从社会公共政策的角度来对某一类证据加以排除,这体现了证据规则本身对各种社会价值的衡量:对于某些证据来说,排除它所产生的社会公共利益超越了采纳它所产生的证明价值。当然,这一系列规则也不仅仅是对这些证据进行简单的排除,在排除之外还存在着许多例外,而在原则与例外之间,恰恰反应出法官们在公共政策考量方面的自由裁量。本文以规则407为例,通过对反映该规则的一个重要案件——图尔诉麦克唐纳(TUER v. McDONALD)——的梳理和解析来深入理解这些规则的实际运作和法官在证据采纳方面的公共政策考量。
一、案情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