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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界定“挪用公款不退还”与“挪用转化为贪污”

科学界定“挪用公款不退还”与“挪用转化为贪污”


游伟;徐虹


【摘要】本文从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入手,结合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挪用转化为贪污”的几个具体问题作些法理分析研究与界定。
【关键词】挪用公款;贪污;转化
【全文】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关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的规定相比较,对挪用公款不退还的处罚有两处修改,一是将“数额较大”改为“数额巨大”;二是将“以贪污论”改为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并处罚,规定了较高的法定刑。刑法作上述修改后,对这里所讲的“挪用公款不退还”应如何理解,根据法律规定是否还存在挪用公款后犯意转化为贪污的情况,两者的界限如何划分等,都值得研究。笔者拟从挪用与贪污的区别入手,结合理论界的各种观点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作一些探讨。
  一、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在探讨“挪用公款不退还”与“挪用转化为贪污”的界限问题之前,首先需要理清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在刑法修订后同被列入贪污贿赂罪一章,同属于职务犯罪,两罪在主体范围上基本相同,但在其他特征上则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共财产(主要是公款)的所有权、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是贪污罪所侵犯的所有权权能的范围比挪用公款罪要广。挪用公款罪一般来说只侵犯公款以及特定公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而未侵犯公款和特定公物的处分权,贪污犯罪则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的全部四项权能。
  2、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公款,此外还包括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抚贫、移民、救济的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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