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司法保障的途径。公共利益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协调的司法途径主要有司法审查、行政诉讼、刑事和普通民事诉讼等。这里主要介绍公益诉讼在公益保障中的地位和作用。从本质上看,公益诉讼是普通民事诉讼的一种,它源于罗马法,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罗马法中最早将诉讼分为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两种,规定私益诉讼的产生必须基于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自己的或由自己保护的合法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为前提,而公益诉讼则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公共利益,不论市民或法人组织都可以提起。[76]意大利罗马法学家彭梵得说:“人们称那些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置的罚金诉讼为民众诉讼,任何市民均有权提起它。”[77]根据罗马市民法规定,公益诉讼由担任国家公职的人代表国家行使诉权,考虑到公职人员的数量有限及其积极性问题,在具有造法效力的大法官赦令中,又规定具有公民权的罗马市民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庭提起基于公共利益的诉讼,赋予公民以公益诉权。众所周知,罗马法的精神和精髓已深深融入现代西方法制之中。沿袭这一法律传统,世界上很多国家主张赋予私人、团体或国家机关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不强调适格理论,即原告为了获得成为当事人的资格,必须证明其直接利害关系受到侵害。在英国,法律规定可以由法务长官代表公众提起诉讼,以倡导公众权利,阻止公共性不正当行为,而法务长官也是唯一有权代表公众提起公益诉讼之人。[78]在法国和德国,立法机关在法律中赋予民间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美国的公益诉讼又称民众诉讼,是指当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从1863年的《反欺骗政府法》到后来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和《克莱顿法》,都可以看到公益诉讼的身影。目前,美国各州及联邦制定法中明文规定可以在广泛范围内采用民众诉讼。如1970年密歇根州
环境保护法中允许个人即使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受到环境污染并在某种程度上利益受损,也可以提起诉讼。不久,联邦政府修改了《纯净大气法》、《水质污染管制法》等法规,重申违反其中的重要规定和基准,原告没有必要证明自己受到违法行为直接侵害。因此,作为一项制度,公益诉讼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在实践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注释】本文主要内容发表于《清华法学》200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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