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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论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余少祥


【摘要】关于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相互冲突的理论观点和实践形态主要有三种,即:对立统一论、个人权利本位论和公共利益本位论。实际上,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相互限制,又相互依存。在公共利益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协调中,道德、制度、习俗文化等的作用只是一个方面,主要是从制度上提供立法、行政和司法保障。
【关键词】公共利益;个人权利
【全文】
  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相互限制。社会生活中,利益主体的偏私性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可能会带来违背公共道德、贫富过度分化、破坏生态环境等有损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应对个人权利进行一定限制。但公共利益有时也受制于个人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博登海默说,公共利益是一种独立的利益形态,它并非所有社会成员利益的总和,社会成员的利益有时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且不同成员间的利益也会产生冲突,甚至侵害和危及到公共利益。[1]德国学者哈特穆特.毛雷尔说,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有时相互一致,有时相互冲突。[2]因此,如何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协调,不仅是一个法律实践问题,也是法哲学中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
  一、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冲突的理论与实践
  要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协调,首先应理解和把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对立或冲突。目前,关于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相互冲突的理论观点和实践形态主要有三种,即:“对立统一论”、“个人权利本位论”和“公共利益本位论”。
  1、对立统一论
  对立统一论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基本观点。马克思认为,在原始公有制时期,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是一致的,随着整个社会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大领域,社会利益就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独立的体系,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是普遍的“公共利益”的总和。按照国内学者的解释,公共利益是“由社会总代表所代表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形式上或实质上的全体或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即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个人利益是“单个社会成员所具有的各种利益,包括自身的特殊利益和所分享的公共利益”,它们之间是“对立统一关系”。[3]
  (1)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如何对立?
  马克思认为,在阶级社会,只有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和阶级利益,不存在超阶级的公共利益,所谓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一致,不过是统治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而已,[4]因此,公共利益是一种虚构的利益,它和个人权利始终处于矛盾之中。他说:“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脱离的独立形式。”[5]根据马克思的论述,阶级社会中“各个个人所追求的仅仅是自己的特殊的、对他们来说是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所以他们认为这种共同利益是‘异己的’,是‘不依赖’于他们的,也就是说,这仍旧是一种特殊的‘独特’的普遍利益,或者是他们本身应该在这种分离的界限里活动”;[6]另一方面,“这些特殊利益始终在真正的反对共同利益和虚幻的共同利益,这些特殊利益的实际斗争使得以国家姿态出现的虚幻的‘普遍’利益对特殊利益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成为必要”。[7]即:由于每个社会成员总是反对从自己的个人权利中分离出公共利益,总是希望从公共利益中多分得一部分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对立和斗争就形成了。
  恩格斯肯定阶级社会里“共同利益”的阶级性,认为统治阶级“只有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才能有自己的利益”,[8]但“在我们不得不生活于其中的、以阶级对立和阶级统治为基础的社会里,同他人交往时表现纯粹人类感情的可能性,今天已经被破坏得差不多了”,[9]因此,所谓“共同利益”,其实就是统治阶级的利益。他说:“社会创立一个机关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免遭内部和外部的侵犯。这种机关就是国家政权。它刚一产生,对社会来说就是独立的,而且它愈是成为某个阶级的机关,愈是直接地实现这一阶级的统治,它就愈加独立”;“国家一旦成了对社会的独立力量,马上就产生了新的意识形态”。[10]由此,恩格斯否认普遍的、没有阶级区分的利益和情感的存在,在《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他批判费尔巴哈错误地将宗教归结为“人与人之间感情的关系、心灵的关系”,认为“过去这种关系是在现实的虚幻反映中寻找自己的真理,现在却直接地而不是间接地在我和你之间的爱中寻找自己的真理了”。[11]他质问道:“在古代的奴隶和奴隶主之间,在中世纪的农奴和领主之间,难道谈得上追求幸福的平等权利吗?被压迫阶级追求幸福的欲望不是被冷酷无情地和‘由于正当理由’变成了统治阶级的这种欲望的牺牲品吗?”[12]
  列宁进一步阐述了利益的阶级性和斗争性质,认为“马克思主义给我们指出了一条指导性的线索,使我们能在这种看来迷离混沌的状态中发现规律性。这条线索就是阶级斗争的理论”,因此“只有把某一社会或某几个社会的全体成员的意向的总和加以研究,才能对这些意向的结果作出科学的判断”。[13]以阶级斗争理论为前提,列宁承认阶级的共同利益,否认不同阶级的共同利益。他说:“一个社会中一部分人的意向同另一部分人的意向相抵触,社会生活充满着矛盾,历史告诉我们,各民族之间、各社会之间以及各民族、各社会内部经常进行斗争。”[14]根据列宁的表述,即便是在无产阶级专政时代,阶级也是始终存在的,因为“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阶级斗争并不消失,只是采取了别的形式”,[15]这时候,如果“搬弄关于自由、平等和民主的笼统词句,实际上等于盲目背诵那些反映着商品生产关系的概念”,如果“用这些笼统词句来解决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任务,就无异完完全全转到资产阶级的理论和原则立场上去”。[16]因此,不存在超阶级的公共利益,在阶级社会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始终是对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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