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通过引诱、教唆、欺骗的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刑法》第
三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9、强迫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真实意志,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强迫他人吸毒罪强调的是他人本来不愿意吸食、注射毒品,而行为人却使用强制方法让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刑法》第
三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方便毒品吸食者吸食,方便注射者注射的行为。《
刑法》第
三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本罪的构成必须是行为人明知他人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如果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那不构成犯罪。比如说精神病患者需要精神药品抑制病情,医生提供了精神药品就不构成本罪,反而是应该提倡和发扬的人道主义行为。如果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就有可能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同样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也有可能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而不是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刑法》第
三百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