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非法持有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侵犯的客体同样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是毒品数量是否较大。毒品数量较大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不大的,不构成犯罪。这与非法持有枪支罪有明显区别,虽同为非法持有,但非法持有枪支罪不要求数量较大,只要明知是枪支而非法持有即构成犯罪。《
刑法》第
三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帮助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销毁证据,目的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的区别就在于事前有无通谋。事前有通谋就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反之就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包庇罪的界限在于包庇的对象不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包庇的是特殊对象,即毒品犯罪分子。而包庇罪是普通对象,是犯罪分子即可。《
刑法》第
三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前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的区别就在于事前有无通谋。事前有通谋就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反之就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窝藏罪的区别在于窝藏的对象不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对象特指毒品或毒品所得。而窝藏罪的对象是犯罪所得。这里的犯罪所得比较广泛。《
刑法》第
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