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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监狱的累进制

日本监狱的累进制


韩力农


【全文】
  累进制是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监狱制度。它的基本内容是把受刑者按一定的标准分成四个等级,分别规定出各自等级的处遇内容,受刑者按照一定的条件升级(或者降级),每升高一级便可以获得较多的自由和较高的待遇,升到最高级别的受刑者能够取得假释资格,根据规定准予假释。实行累进制,首先有利于受刑者形成积极向上的健康心理。累进制的核心是各等级之间的待遇差别,通过实施不同的处遇,来促使犯人保持积极向善的心理,给受刑者早日复归社会的希望。其次,有利于服刑犯人刑满或者假释以后,能够迅速地适应社会生活。累进制管理方式是初严后宽,待遇为开始劣、而后优,其级别越高取得的自由的可能性就越大,通过放宽自由的限制逐步适应外部社会生活,能够使受刑者在重返社会时,有较好的心理适应能力,更快地适应社会生活。第三,这一制度本身具有许多先进性。累进制吸收了近代监狱制度中关于受刑者待遇方面的一些重要内容,包括中间监狱制、犯人自治制、职业训练制等,把它们有机地融为一体,使累进制的生命力大大地增强。因此,一些日本学者和刑务家称累进制是集中了一切进步行刑制度之最大成就者。
  一、日本监狱累进制的发展
  日本监狱累进制的沿革可以追溯到明治中期,1893年,留岗幸助引进了西方国家的感化院制和爱尔兰制,并在三池、岛根、高知、香川等县的监狱开始试行计分累进制。大正年间,留学德国的谷田三郎分步进行行刑制度的改革,在日本的监狱史上第一次掀起了大幅度采用累进制的高潮。大正2年(1913年),谷田召集典狱长会议,一方面报告他在西方国家考察的情况,一方面发布训令强调累进制势在必行。同年,横滨监狱小田原分监制订并实施了“少年犯阶段待遇规则”。1914年,成冈监狱特设少年监狱,制订并实施了“少年犯阶段待遇规则”。在日本监狱的历史上,最著名的一次实践是1915年,当时刚建成的丰多摩监狱(即现今的中野政务所),采用了以成年犯为对象的五级累进制,模仿英国监狱的阶段待遇制和计分制,即著名的“丰多摩监狱阶段待遇规程”。昭和5年(1930年),盐野季彦任行刑局长,十分重视矫正待遇,极力推崇行刑科学化,新的行刑制度不断出现,各种类型的累进制在日本全国范围内普遍执行。1933年10月25日,司法省集中了许多监狱中实施累进制的优点,颁布了第35号司法省令《日本行刑累进处遇令》,累进制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日本监狱服刑犯待遇的一项基本制度。此后,该令随着《日本监狱法施行规则》的制定和完善,同时也是为了适应国际、国内行刑发展的要求 ,进行了数次较大规模的修改,1972年和1974年法令的两次修改,促使累进制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72年,法务省颁布大臣训令矫医第557号令——“受刑人分类规程”取代“受刑人分类调查纲要”,首次在法务省令中采用“分类调查”这一专门术语。1974年7月1日,法务省颁布《日本假释和保护观察法》(1974年4月1日法务省令24号),重新规定了假释程序,假释由恩典变成了受刑人自己的权利,割断了累进与假释之间直接联系。同时,削弱了累进制中的待遇差别,人们对累进制的热情也渐渐地淡化。但是。累进制作为一种基本的监狱制度仍然被保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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