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简易一般程序的管辖
笔者认为,简易一般程序的管辖应当由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直属管辖。换而言之,适用简易一般程序的处理应当由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设立独立的受理、裁决部门进行处理,县级以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是基层城管综合执法单位无权适用简易一般程序。基层城管综合执法单位适用简易一般程序处理案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相对人处理的地点、时间和方式。
(三)、简易一般程序的证据移交
基层城管综合执法单位在向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提出适用简易一般程序时应当提供相关当事人的信息和相对人违法的证据。笔者认为在证据移交时至少应当提供以下证据来证明相对人的相关违法事实。1、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中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住址、性别、年龄以及身份证号码等,对于当事人不能提供身份证明或是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将相对人的头像拍摄下来存档,并将该头像照片与案件一同进行证据移交。2、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影像资料(照片或录像)。3、相对人违法的地点、违法的种类、违法情节和违法事实进行书面情况说明。4、实施了暂扣或是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将暂扣文书或是先行登记保存文书连同暂扣或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一同移交。5、证据移交应当填写证据移交单,移送和接受部门共同签章。
(四)、简易一般程序的审理和裁决
笔者认为简易一般程序的审理和裁决应当遵守如下规则:
1、简易一般程序的受理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简易一般程序受案范围的,受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对于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在做出决定的次日开始接待相对人并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并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审理,能够当场做出裁决的当场做出裁决,对于案件复杂不能当场做出裁决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决。
2、简易一般程序的审理部门应当将载有相对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的文书交由相对人签字确认,并当场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陈述和申辩应当记录在案。相对人拒绝签字的视为拒不接受处理。
3、简易一般程序的审理应当进行合议制,由3—5名裁决人员共同对案件进行裁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4、简易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相关行政负责人签署后方能向相对人送达生效。
5、相对人超过处理期限拒不接受处罚或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前来的,按照相关规定撤销案件。对于有暂扣或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可以认定为无主物品,按无主物品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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