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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简易一般程序制度的构建

试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简易一般程序制度的构建


邢益民


【全文】
  众所周知,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对于案件的处理程序可以分为二种,一种为简易程序,另一种为一般程序。通俗的来讲,对于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于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除此以外的行政处罚一般均适用一般程序。同时《行政处罚法》还规定对于20元以下的罚款或事后难以收缴的罚款可以当场收缴。那么对于目前全国普遍开展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来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于一些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处以50元以上罚款,但是由于适用一般程序的处理程序复杂、执法成本过高、执法效率低下,因此,往往放弃适用一般程序继而做出较轻的行政处罚决定,以此提高执法效率、避免执法冲突。特别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对于乱设摊、跨门营业等较为繁琐和敏感的执法中,执法人员往往适用简易处罚程序做出较轻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且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可以适用当场收缴的。笔者认为,目前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处罚程序已经不能够有效的适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需求,甚至可以说目前的城管执法行政处罚程序已经成为了制约执法效率、增加执法成本的一个瓶颈。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改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行政处罚程序,在对于个人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中创设简易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制度。
  一、简易一般程序的定义
  何谓简易一般程序?笔者认为,简易一般程序是相对于普通一般程序而言的,简易一般程序是指对于个人处以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的较轻行政处罚,而简化了法定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程序。但是,这并不是要违反《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一般程序要件,而是仅仅简化法定一般程序的步骤,使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能够提高执法效率,更加公正、公平的进行执法,减少执法矛盾。从笔者上述对于简易一般程序的定义中可以看出,简易一般程序仅仅适用于对于个人的行政处罚,而且这种行政处罚是较轻的行政处罚,并且这种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法》中是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的。笔者认为,对于个人做出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均可以适用简易一般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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