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参加一定的生产劳动,按质按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四、劳动教养人员法律地位构成的特点
1、权利具有广泛性。劳动教养人员所享有的权利极为广泛,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人格、人身等方方面面,也包含在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婚姻、家庭、财产;涉及到
刑法,也涉及到民法。表明国家法律对劳动教养人员法定权利的重视,其目的在于创造条件,帮助他们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道德观念,掌握文化技能,矫正恶习,回归社会以后能够遵纪守法、就业谋生。
2、权利具有现实性。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到现阶段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程度和条件来确认权利的范围、内容和物质保障的各项条款,与劳动教养人员的切身利益相一致,所以他们非常关心这些法律规定。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了保障这些权利实现的办法,从确认权利本身和禁止侵权行为方面加以诸多规定,使劳动教养人员权利的实现具有现实的可能性。
3、权力和义务的平等性。我国法律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对于任何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平等地给予保护。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公民都不得有超越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特权,使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利得到平等的保障。对于任何侵权行为,毫无例外地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的,也要给予相当的行政处分。
4、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联系,密不可分的。劳动教养人员在享有此项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向国家承担这方面的义务。我国法律决不允许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不允许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现象发生。
五、劳动教养人员法律地位的保障
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如果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那么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无法实现。
(一)、加快劳动教养立法工作的步伐,完善劳动教养法律体系建设。
劳动教养立法工作是从法律上保障劳动教养人员法律地位实现的必要前提。过去国家制定的关于劳动教养的法律、规章虽然不少,而且实践中仍然在不断地补充完善,但是毕竟尚未出台一部专门规定劳动教养的法律文献。从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国家行政处罚措施的角度来看,缺少专门的劳动教养法,是不完整的。从实践中看,过去关于劳动教养的法律规定,也有许多缺陷和需要继续完善的地方,已经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因此,要加快立法工作的步伐,明确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在立法上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