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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

论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


韩力农


【全文】
  一、 研究劳动教养人员法律地位的目的、意义
  劳动教养法律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它是在我国长期的社会治安实践中形成、发展、壮大、完善起来的。五十多年来,我国的劳动教养,收容、管理、教育了一大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违法者,在维护社会治安的综合环节上,发挥出积极主动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步伐的加快和改革开放政策力度的加大,党和政府提出了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因而完善劳动教养立法工作迫在眉睫。因此,确立和研究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在于准确无误地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推动劳动教养立法工作的进程,建立起完整无缺的社会主义治理与打击违法犯罪的法律体系,做到法制完备;在于明确划定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维护和保障劳动教养人员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使以及各项义务的充分履行,从而充分调动劳动教养人员的改造积极性,预防和减少犯罪;在于增强劳教机关执法人员的人权保护意识,在严格执法、文明管教的实践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二、 劳动教养人员法律地位的概念与认识
  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是指劳动教养人员通过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而表现出来的法律资格,按照我国法律,他们在接受教养期间,应当完全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劳动教养法律关系中担当主体的责任。
  第一,劳动教养人员是劳动教养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任何一种法律关系,没有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主体参加,都是不可能的。在我国,可以成为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法人、国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对公民而言,一切公民都具有平等的权利,非依法律不得限制和剥夺。劳动教养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后果,违反了法律规定,造成了对社会的危害,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是,法律上没有规定限制和剥夺他们的公民权利。所以,他们在劳动教养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权利的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发生在特定的教养过程当中。劳动教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项特殊的行政处罚措施,只适用于那些具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人员。这类具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人,从行为上是主观的故意、造成了对社会的危害,具备行为责任能力,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制性地进行集中的管理和教育。这种集中的管理教育,既是一种保护措施,又是一种强制手段。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只是发生在这个特定的期间——教养过程当中。只有劳动教养人员、在教养期间,这样两个特定的法律条件同时具备,才具有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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