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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盟金融服务法中的设立自由原则

  其次,欧洲法院应当对审理对象的合法性做出认定。审理对象的性质不同,判断其是否合法的依据也有所不同。如前所述,设立自由原则可以直接适用于未经协调的限制措施,欧洲法院应当根据该原则来认定此类措施的合法性;对于有关金融服务指令已经协调的限制措施,无论这些限制措施是歧视性的,还是非歧视性的,设立自由原则都不能直接适用,欧洲法院都应当根据金融服务指令的具体规定来认定此类措施的合法性。在Commission v. Italy案中,欧洲法院指出,设立自由原则的首要目标是消除歧视,意大利法律的规定使来自其他成员国的证券公司无法通过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方式拓展业务,不得不负担组建新公司的高昂成本,显然构成了对外国证券公司的歧视,违背了设立自由原则。[27]
  就Caixa-Bank France案而言,欧洲法院认为,虽然《银行业综合指令》已经对各成员国关于信贷机构设立和开展业务活动的规则进行了协调,但该指令只适用于共同体信贷机构在其他成员国设立非法人机构的情形,并不适用于跨境金融机构在其他成员国设立子公司的情形。因此,应当依据设立自由原则,而不是有关金融服务指令来判断法国法律中禁止就欧元活期存款支付利息的规定是否合法。在此基础上,欧洲法院指出,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是外国信贷机构通过其子公司拓展东道国市场的有效手段;法国法律的规定不利于上述子公司在法国吸收公众存款,使之无法与网点众多的当地信贷机构有效竞争,构成了其进入法国市场的实质性障碍,限制了设立自由。因此,法国法律的上述规定是不合法的。[28]
  最后,欧洲法院还应对审理对象的合理性作出认定。成员国法中限制服务自由的措施都是不合法的。但是,这些措施如果符合公共秩序例外或者共同利益例外,就会获得得以维持的合理性基础,从而得到欧洲法院的支持。从司法实践来看,如果特定歧视性限制措施符合公共秩序例外的要求并且是“必不可少的”(indispensable),就应当被认为是合理的。[29] 在Commission v. Italy案中,意大利政府辩称,本案涉及的歧视性措施有助于维护意大利的公共秩序,在客观上是合理的(objectively justified),因为只有证券交易商在意大利境内设立了总机构,意大利主管部门才能够获取必要的信息并进行有效的监管。对此,欧洲法院指出,意大利主管部门完全可以通过设定行政许可程序、要求提供担保或者建立监管合作安排等方式来确保监管的有效性。虽然意大利法律的规定有助于维护本国的公共秩序,但却不是实现这一目标所必须的手段,因而是不合理的。
  相对而言,认定特定非歧视性限制措施是否符合共同利益例外的要求则应遵循较为严格和复杂评价标准和程序,需要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次进行分析。首先,此类措施应当是基于与公共利益有关的重要理由(imperative reasons)而采取的;其次,服务提供者母国的法律没有对这种利益给予充分的保护;最后,此类措施是确保跨境金融机构遵守职业行为规则或者维护服务接受者利益所必需的,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换言之,其他限制程度较小的措施无法充分保护上述公共利益。总之,此类措施应当具有“必要性”(necessity)、“比例性”(proportionality)和“相称性”(suitability)。[30] 在Caixa-Bank France案中,法国政府辩称,法国法律禁止就欧元活期存款支付利息的规定是基于鼓励中长期储蓄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考虑。对此,欧洲法院首席法律顾问泰兹诺(Tizzano)在法律意见中首先确认,法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确有助于实现上述目标。随后,他进一步指出,为了鼓励中长期储蓄,一概禁止对短期存款支付利息可能并不可行,而设定活期存款利率的上限或者采取一些鼓励中长期投资的激励措施等都不失为好的办法。并且,通过其他限制性程度较低的措施,也可以使消费者免费接受基本的银行服务。例如,最好的办法是允许消费者在“活期存款不支付利息+基本银行服务免费”与“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取消免费服务项目”这两者之间自主地做出选择。显然,法国法律的规定符合上述第一项“必要性”标准,但不符合第三项“相称性”标准,欠缺合理性。[31] 据此,欧洲法院作出了对法国不利的判决。[32]
  五 设立自由原则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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