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定挪用公款罪也必须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处刑原则
将私利性作为将公款供其他自然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观要件,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从历年司法和立法解释的规定分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本质,应当是个人为了私利而挪用公款。如果将为了单位利益将公款供其他自然人使用,没有谋取个人私利的情形认定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显然不符合我国刑法所要求的构成犯罪的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由于
刑法所要求的主观要件的本质是行为人主观上有罪过(即故意或过失),如果行为人为了集体利益,而又没有谋取个利益的前提下,即使在客观上,行为人确已违法(或者违规)将公款供他人使用,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也不应当认定行为人有主观罪过。因为目的和动机是考察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前提,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必须考察行为人的目的和动机,是否以个人名义和是否具有私利性,是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观要件。
另一方面,认定挪用公款罪中的主客观相一致,不能认为行为人主观上有挪用的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挪用的行为,便已达到主客观相一致的要求。因为
刑法处罚的是本质上的犯罪,应当从行为人故意的实质内容上区分其罪过的有无及大小,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还需要说明的是,人大解释(一)项虽然字面上没有主观方面的要求,但不等于说对这类行为的认定不需要具备主观要件。这一点不少
刑法条文的表述可以作为例证,否则,就是客观归罪。
五、如何正确界定挪用公款与滥用职权问题
挪用公款归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在客观上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公款只能公用,不能挪作私用。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挪归其他自然人使用,即使行为人没有谋取个人私利,这也会侵犯公款使用权。笔者认为,不能因为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就一定要依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挪用公款罪中的“以个人名义”和“为私利”的特征,是该罪与滥用职权罪的重要区别之一。如果行为人没有“以个人名义”和“为私利”而挪用公款,则这种行为只是不属于行为人的合法职权范围,行为人是超越自己的职权而为之,本质上纯属一种滥用职权行为,
刑法已经有相应的法律条款进行规制,应当依照相应的规定处置。如果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且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即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不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