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税政策
开征增值税的国家一般将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均作为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我国则是将其分为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领域,对于销售商品和部分服务(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征收增值税,而对绝大部分服务征收营业税。因此,其他国家促进科技社团所采取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在我国就主要体现为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国外促进科技社团发展的税收政策一般并不是直接把科技社团列为免税范围,而是将某些特定的服务,如医疗、健康、教育、科技等公益性服务列入免税范围,而科技社团所提供的服务往往就是上述公益性服务,规定这些服务免税实际上就相当于规定了科技社团的税收优惠政策。
采取这一制度的主要优点是可以防止或者减少税收规避行为的产生,并且符合准公共产品应当由政府提供财政补贴或者税收优惠的基本原则。
因此,我国在规定科技社团的营业税税收优惠措施时,也可以借鉴这种方式,不直接规定科技社团所提供的服务免征营业税,而是规定一些公益性的服务,如教育、科技、科普、健康、卫生等服务免征营业税。
当然,这种制度所带来的税收征管的成本比较高,因为,一旦采取这一制度,所有从事相关免税行业的企业都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加强税收征管的力度,提高税收征管水平。虽然这一制度的征管成本比较高,但也是目前我们所能采取的比较好的制度。如果以主体为标准设计税收优惠制度,有可能产生更大的成本,即税收规避成本和主体界定成本。因为我国目前在主体划分方面并没有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制度,哪些是公益组织,哪些是非营利组织,难以划分清楚。单就科技社团而言,目前虽然从整体上看科技社团属于公益组织、非营利组织,但就单个社团来看,并不都是如此,而且科技社团还有很多营利活动,有些社团收入还比较多,这些都是以主体为标准所难以解决的问题。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以及税收制度发展的方向来看,将来单纯以主体为标准的税收优惠政策将越来越少,更多的是以主体所从事的活动为标准,以减少税收优惠制度对公平市场竞争秩序所造成的损害。同时,从现实可能性的角度来看,专门针对特定主体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难度是非常大的,而针对某些公益行业、产业或领域出台一些所有主体普遍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则相对容易一些。而且,从税法的基本原则来看,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行业、产业或者领域也应当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国外对科技社团所采取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一般包括免税和低税率两种方式,免税方式有一个前提条件,即科技社团必须从事非营利活动,从事营利活动所获得的所得仍然要征收企业所得税。采取这一政策的一个前提条件是,科技社团和税务机关能够清楚地划分营利活动与非营利活动。而采取低税率政策的国家则一般不划分营利活动与非营利活动,只要是科技社团的所得,均可以享受较低的税率,但同时必须就其全部所得纳税,无论来自营利活动还是非营利活动。两种政策可谓殊途同归,最终所达到的效果是相同的,即都支持了科技社团的发展。但两种制度均有优缺点,在具体选择借鉴时应当对其优缺点加以综合考虑。
结合我国国情,可以考虑对科技社团采取有限度的免税政策,即科技社团从事非营利活动的所得免税,而从事营利活动的所得应当全额纳税。采取这一政策需要科技社团严格划分自己所从事的营利活动与非营利活动,并应当分别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无论对于科技社团还是对于税务机关都有比较高的要求,但这一制度设计比较符合我国国情,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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