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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促进科技社团发展的税收政策评析与借鉴

  2.低税率
  对非营利公益组织采取免税政策一般需要对该组织规定严格的条件限制,以防止营利组织冒用非营利公益组织之名,骗取税收优惠。因此,这一制度对于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要求比较高,另外,该制度也难以解决某些非营利公益组织的部分盈利行为。鉴于此,有些国家对于非营利公益组织采取了不同于一般企业的低税率政策。由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总收入扣除成本、费用、损失以后的应税纯所得所课征的税,而非营利公益组织一般不会有应税纯所得(非营利公益组织所收到的财政拨款和公益捐款属于免税所得,不属于应税所得),因此,该组织一般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组织取得了应税纯所得,表明该组织进行了一些营利活动,对于该活动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考虑到该组织整体的非营利性以及公益性,对其采取比一般企业较低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比较适当的,这并不会造成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因为这些组织从事营利活动都是偶尔的,而非经常和持续的,并且其整体上属于非营利的公益组织,不会对经营性的、营利性的企业构成威胁。
  很多国家对非营利社团采取了低税率的政策,如日本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都必须交纳37.5%的法人税,但对其它的公益法人和社团法人的法人税,日本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实施不同的税率。法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但是对非营利的社团等组织则适用24%或者10%的税率。 科技社团一般可归入非营利社团之列。立陶宛的基本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9%,但非营利组织和合作实体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5%。
  低税率政策的主要优点是减少税务管理的成本,不需要区分非营利组织的应税所得和免税所得,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税收规避的问题。营利组织冒充非营利组织的,同样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非营利企业有营利活动时,也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企业所得税。这是一种实现“近似正义”的制度安排。当然,这一制度也有其缺陷,一方面,这一制度只是缓解税收规避,与采取免税组织的制度一样,税收规避行为仍然会发生,而且市场主体也有积极性从事这种税收规避行为,另一方面,对于公益活动和非公益活动征收同样税率的所得税,违背了实质正义的要求,即从税法原则上看,应当对公益性活动免税。这里所谓的违背实质正义,既包括对一般公司从事公益活动获得的收益要与其他所得一样征收较高的所得税,也包括对非营利组织和合作实体的公益活动所获得的收益要与其他所得一样征收较低的税率,这种“相同对待”是违反税法基本原则的。
  三、我国促进科技社团发展的税收政策的制度设计
  国外促进科技社团发展的税收优惠制度可以作为我国制定相关政策的参考和借鉴。从我国税收制度的特点来看,我国促进科技社团发展的税收政策应以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而具体的优惠制度则以免税和低税率两种方式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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