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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促进科技社团发展的税收政策评析与借鉴

  1.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很多国家一方面将社团等社会组织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另一方面,则把非营利的社团等社会组织规定为免税组织。例如,《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01节的规定,与科技社团相关的免税组织包括:(1)为以下目的而成立和运行的组织:慈善、宗教、科学、公共安全试验、文学、教育、促进业余体育竞技或预防虐待儿童、动物;(2)农业和园艺组织;(3)商业联盟、商会、房地产同业会、贸易协会和职业足球协会。美国的科技社团大体可以归入上述三类。当然,上述组织,包括科技社团在内,如果要成为免税组织还必须满足一系列条件,设置这些条件的目的是确保上述组织真正“名副其实”,真正属于非营利性公益组织。
  美国对非营利科技社团的优惠政策不仅体现在对其本身的所得免税上,而且体现在给予向这些社团捐赠的机构和个人以税收优惠。即,向科技社团所进行的捐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一点与企业向其它公益事业和公益团体所进行的捐赠在税收政策上是一致的。这也充分体现了科技社团作为公益团体的性质。
  美国的科技社团有全国性的,也有地方性的,科技社团的公益性所覆盖的领域及包括全国,也包括特定地方,因此,地方政府在财政和税收上也应当对科技社团给予一定的扶持和支持。在美国的州和地方,上述非营利组织一般也不需要缴纳地方所得税。
  波兰税法虽然没有专门针对科技社团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是规定,对从事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环保、宗教、政治、社会保障、健康医护、慈善事业所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而科技社团所取得的所得大部分都是因为从事了上述活动,因此,科技社团的大部分所得都可以被归入免税所得之列,从而享受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斯洛文尼亚税法规定,免税组织包括公共协会以及从事生态保护、人道主义、慈善和其他不具有营利目的活动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科技社团属于其中一类,因此,也属于免税组织。但斯洛文尼亚企业所得税法同时还规定,这些组织的营利活动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此可以看出,国外既有直接规定免税组织的方式,也有规定免税行业的方式。两种方式均有优缺点。直接规定免税组织方式的优点是税务管理比较简单,效率比较高,只要界定清楚免税组织,就不需要对其所得的性质进行判断,缺点是容易造成税收逃避行为,即一方面容易导致非免税组织冒充免税组织,另一方面,免税组织从事一些营利活动,或者其他主体以免税组织作为通道进行营利活动。规定免税行业或者免税所得方式的优点是有利于防止税收规避行为,容易做到一视同仁,缺点是税务管理的成本比较大,需要对企业所得的性质进行判断,而且这种判断的工作量是巨大的,因为,无论是什么主体,只要从事了免税行业获得了免税所得,都有权利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针对二者的优缺点,各国也会采取一些应对措施,例如,规定免税组织的国家一般对免税组织规定了严格的条件限制和行为限制,申请免税组织的程序比较复杂,对于免税组织的各种活动控制得也比较严格。规定免税行业的国家则一般将这些行业的标准,以及企业从事这些行业所获得所得的判断等问题予以标准化,减少了税务管理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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