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也可以看出,大多数国家在作出税收优惠选择时所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保证市场机制的充分发挥。在竞争性行业,即市场机制可以充分发挥的行业,应当避免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以免扭曲市场机制。在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域,如准公共产品领域,如果不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者其他财政支持,该领域的产品供给量将小于社会的需求量,无法保障满足整个社会的需要,此时,就应当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者其他财政支持,鼓励社会主体多提供一些产品,以实现供求大体平衡。科技社团在这些国家一般来讲都属于应当予以支持的主体,但具体支持的方法还要看它们从事什么领域的活动,如果从事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则应当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如果从事竞争性行业,则应当与其它主体一样享受相同的税收待遇,此时,国家可以通过财政补贴或者其他方式对科技社团给予一定的支持。这样,一方面,科技社团得到了国家的支持,另一方面,科技社团在从事竞争性活动时,又不会造成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也就是不影响市场机制的充分发挥。
(二)其他商品税政策
有些国家在增值税以外的其他商品税中对于科技社团也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日本消费税法规定,任何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的行为都应当征收消费税,但是对于公益性经营活动,可以免征消费税。 科技社团所从事的公益性活动便可以享受免征消费税的待遇。再例如,美国康涅狄格州税法规定,自2002年7月1日始,免除下列服务的销售税:(1)计算机和数据处理服务;(2)标准化服务,或ISO相关的注册服务及参加大学或学院提供的个人培训;(3)创建或维护互联网的服务费等。由于科技社团经常提供上述服务,因此,科技社团可以经常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该州的营业税法还规定,对先进高科技研究机构增加的研究经费,前3年,减税25%。满足了用人及投资条件的制造业及相关服务公司、社团等,可以获得10年的50%营业税减免。 科技社团如果满足先进高科技研究机构的标准,其增加的研究经费就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同时,为制造业服务的科技社团在满足相关条件时,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三)企业所得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特别强调量能课税,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来承担纳税义务,能力强者多纳税,能力弱者少纳税,没有能力者不纳税。 企业所得税一般采取比例税率,也有采取累进税率的。国家往往对于以财政拨款为经费来源的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如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同时,国家也往往对那些本来需要财政补贴的单位给予一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如公益性组织和团体。国家为了推行某些社会经济政策,也会对特定的企业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发展中国家对外资的税收优惠以及我国为鼓励再 就业而对失业人员再就业所规定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等。
科技社团属于典型的“第三部门”,也可以被称为非营利组织、公益性组织等。科技社团虽然也会有一些营利活动,但其不以营利为目的,科技社团虽然也提供一些收费服务,但其所进行的活动在整体上具有公益性,属于非营利的公益组织。因此,国家在财政和税收上都会有一些鼓励和支持的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就体现为免税政策和低税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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