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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促进科技社团发展的税收政策评析与借鉴

  第二,科技社团自身的行为通过章程予以明确规范。很多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够通过税收法律对各种社团的相关优惠政策进行统一规范,与各种社团本身的自律是分不开的。在发达国家,每个社团都有自己的章程,而且,社团是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来作为的。这样,税务机关通过各种社团的章程就可以判断该社团的性质,从而就能够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法所规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对于社团的章程,税法往往也有明确的要求。例如,德国《税收基本法》第60条就明确规定了对章程的要求:“章程之目的及其实现方法应明确订定,使能基于该章程而审查,是否存在章程所规定的税收优惠要件。”
  (二)科技社团税收政策的和谐性
  国外科技社团税收政策还具有突出的和谐性特点,这种和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税收政策与科技社团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谐。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各种类型的主体在其中分别发挥不同的作用,如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中介组织和社会团体等,作用互补,相得关彰。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税法应当规定公平合理的纳税义务。而对于以公益为目的的社团,其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相比具有较低的税收负担能力,应当给予税收优惠。同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公益性的社团也在某种程度上承担着政府的部分公共职责,而履行政府职责是应当由税收来提供经费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和税收国家的通常作法。一些国家的税法针对科技社团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如果科技社团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公益活动,则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果科技社团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了营利活动,则应当和一般的企业一样承担相同的纳税义务。这种税收政策与科技社团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及其所起的作用是非常和谐的。
  第二,科技社团与其他社会组织在税收政策中的地位和谐。在市场经济国家,任何主体都不会享受特殊的待遇,除非其从事了有别于一般主体的行为。科技社团与其他社团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包括企业)相比较,其本身并不享有特殊的待遇。大部分国家的税法均没有专门针对科技社团(当然,也没有针对其他种类的社团)规定什么特殊的政策,而是针对所有的社团甚至社会组织规定了统一适用的税收优惠条件,任何社会主体,只要能够满足上述条件,就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当然,由于不同社会主体的性质和章程不同,有些主体可以满足上述条件,而有些主体无法满足上述条件。但从它们在税收政策中的地位来看,是一致的,是和谐的。任何社会主体并没有在地位上受到特殊待遇,它们在税法所规定的优惠政策面前是平等的。任何科技社团都不能仅仅因为其属于“科技社团”就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其实,“科技社团”这一身份本身在税法上并没有特殊的意义。
  (三)科技社团税收政策的区别性
  从前述科技社团税收政策的规范性和和谐性中也可以看出,科技社团在税法上的待遇并不是一成不变和完全一致的。科技社团并不能因其“科技社团”的身份而享受相应的待遇,其必须满足税法对其章程所规定的条件,而且其行为也必须符合其章程的规定。一些国家的税法均明确规定,科技社团在从事营利活动时应当和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一样承担相同的纳税义务,丝毫不会因其科技社团的身份而有所改变。这就是我们所讲的科技社团税收政策的区别性。这种区别性也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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