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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的法理初探

  上述简单的分析虽不足以揭示知情权产生的全部原因,但从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人们希望获取信息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个人决策的需要,而这种决策可能是对私人事物的决策,也可能是个人参与公共管理时对公共事物的决策。知情权在本质上是为了保障这种个人的决策权。
  三、知情权的内涵解析
  对于知情权的内涵,学界众说纷纭,不少学者对其权利义务内容进行细化。我国学者杜钢建指出:知情权的概念通常应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知情权是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的自由,其对象既包括官方消息和情报,也包括非官方信息,而狭义知情权则主要指获取官方消息、情报和信息的权利。谢鹏程认为,广义的知情权包含政治知情权、司法知情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等四项权利,狭义的知情权则为政治知情权和司法知情权。张新宝教授则将知情权划分为: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
  综合上述学者的观点,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学界通说将知情权作广义与狭义之区分,广义知情权涵盖公法和私法领域,即了解官方信息和非官方信息的权利,狭义知情权则仅针对公法领域。而关于知政权、社会知情权的分类,则只是对公法和私法领域中知情权的进一步细分。
  然而,笔者认为,有关官方信息和非官方信息的分类,看似在逻辑上周延,但实际上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却并不严谨。深究起来,何为官方信息,何为非官方信息,就缺乏令人信服的划分标准。因此,在细化知情权的内容时,可从信息的本质特征入手,根据信息所产生的领域进行分类。这种划分方式的理论依据在于,信息从本质上说就是对特定时空中特定事件或状态的记录或描述,即任何信息必有其产生的源头,而信息一旦产生,其所发生的时空特点也就被固定,因此,根据信息所产生的领域对信息进行分类,进而对知情权的内容进行界定,在理论上明确清晰,在实务上也容易把握。
  故此,笔者将知情权的内容划分为对公权力机关信息的知情权、对政党与社会团体信息的知情权、对社会公共事件的知情权以及对私人信息的知情权四类:
  (1)对公权力机关信息的知情权,是指有权知悉、获取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内的所有机关在行使职能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这类信息包括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与背景资料、机关内部规程、机关办事流程、机关重要决定、机关重要人事任免等。知情这类信息,主要有赖于公权力机关的主动披露。现代国家政权的形成是基于全体国民的授权,国民是国家的真正主人,因此当然有权了解获得授权的国家机关是如何履行职能,并根据这种了解对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权。同时,国家机关的一举一动都可能关乎个人福祉,国民也有这样的主观愿望去了解国家机关的活动。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公权力机关进行信息公开的前提是公开的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即由特定机关依照法律程序确定的,在一定的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并由国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的涉及国家安全与利益的事项,包括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防外交等国家政务事项信息、军事技术和其他尖端技术信息、重大政治经济决策信息等。不将国家秘密纳入信息公开的范畴之内,是因为任何国家都需要维持与自身安全有关的基本环境,如果将一部分十分敏感的涉及国家安全与利益的信息也毫无保留的公开,则最终可能造成的结果会与保护人民利益的愿望相冲突。因此世界各国无不认可国家秘密之存在,亦无不对其加以严格的保护。
  (2)对政党与社会团体的知情权,是指有权知悉、获取执政党、各在野党以及社会团体的内部信息。现代社会中,政党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不仅执政党主导着国家的发展方向,在野党也在参政议政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因此,对政党内部信息的了解,也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前提。而社会团体则主要指政党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包括各类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现今,社会团体已成为政府之外的重要经济与政治力量。一方面它们聚集着大量的社会财富,其行为往往直接影响民众的利益,比如某大型公司的经营行为,就可能影响公司所在地的税收、就业情况以及股民的投资决策。而另一方面,它们也开始逐步获得一部分公共管理职能,如各种行业协会都肩负一定的行业管理和协调职能。因此,社会团体的内部信息,特别是它们的运作情况、内部规程、人事背景等,都是民众在处理相关事项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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