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下的公共财政应当以充分实现民主为核心。宪政是依据
宪法来治理国家的民主政治,是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之上的现代政体。政府运作公共财政的权力是源于公民赋予政府的。政府的存在和运作来源于纳税人纳税提供的物质基础,没有了纳税人的纳税,政府便失去了生存和活动的物资基础,是纳税人“养活了政府”。民主也要求对政府的财政支出进行限制,即纳税人有权对其所交纳的税收的使用,即对政府的财政行为进行监控,使之用的得当。在宪政下,公民(纳税人)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他们有权依据
宪法制定财政方面规则和制度,每个公民都具有平等的、自主的意志和理性行为,都享有权利并负有义务。财政收入法(或主要是税法)是国家合法剥夺公民财产权的法律,财政支出法涉及到政府是否在为纳税人和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重大的问题,在宪政制度下,财政收支的这一重大问题必须要有纳税人自己去决定。
(二)财政民主的宪政逻辑
财政民主,其理论依据主要是主权在民的思想。所谓主权在民,即公民基于自由意志订立社会契约,制定法律,把归属于公民个人的权利转让给国家,以此换取国家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国家权力由此而生,其最终来源是公民的授权。可以说,在公民和政府的法律关系中,公民是享有权利的一方,政府是履行义务的一方。
借由民主的概念,可以认为财政民主所要求的是,人民依法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对国家重大财政事项的决定权。直接的要求则是,重大财政事项必须经过代议机构的同意,或者由其制定法律予以规范。如果没有议会决定或法律授权,无论是财政收入还是财政开支,都可能被指责为违反人民的意志。因此,民主的内涵在于实现人民的自我管理和自主决策,从而推进其权利的实现与保障。
作为宪政的实现途径,财政民主是实现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和谐运作的基础。由于国家的强势地位,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一方面需要通过
宪法以及民事法律进行宣示和具体保护,另一方面需要对国家财政权进行有效的限制。因此宪政下民主的实质是建立在公民财产权与政府财政权互动的基础上。 在确保公民财产权的税收国家,财政收入必须仰赖公民的财产或财产权的让渡。公民同意是国家财政权形成的合法性基础,财政权必须以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为目的和归依,而财政民主则是公民财产权实现的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