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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与中国财政民主(一)

宪政与中国财政民主(一)


刘剑文


【全文】
  无论近代社会还是现代国家,政府的运作必然是建立在一定的财政基础上。作为以公共权力主导的资源配置——财政,不仅仅是经济制度的组成,更是政治制度的集中体现。财政作为国家主要的经济来源,财政不仅是政府经济收入与经济支出的反映,更体现了经济资源在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分配,涉及到一国基本的政治决定过程。因此,财政民主,不仅体现的是宪政主义与法治主义精神,更体现了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的统一。 
  所谓财政民主,就是政府依法按照民众意愿,通过民主程序,运用民主方式来理政府之财。随着我国提出构建和谐的社会目标,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成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财政民主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重要性不言而喻。财政民主的践行,对实现政府行为法治与公民权利保障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宪政视角下的财政民主
  (一)宪政与财政的内在逻辑
  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利益博弈是宪政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宪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传统宪政理论认为,“实行宪政无不基于如下两方面的经验性认识:其一,权力及其制度设施是国家或一定规模的社会共同体存续的前提,但国家权力有扩张或被滥用的危险。其二,公民权利是对公民在一个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普遍意义的成员身份的正式确认,它是公民必不可少的生存条件,但公民权利易受侵害。” 因此,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对立是宪政理论一切命题的基本出发点,而宪政的最终目的也同样在于维护公民自由、促进和保护人权。
  在财政领域,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集中表现为私有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的冲突与协调。财政,作为国家和政府运作的物质基础,亚当•斯密曾经指出,财政乃庶政之母,他认为:“公共资本和土地,即君主或国家所特有的两项大收入泉源,既不宜用以支持也不够支持一个大的文明国家的必要费用,那么,这必要费用的大部分,就必须取自于这种或那种税收,换言之,人民须拿出自己的一部分私人收入,给君主或国家,作为一笔公共收入。” 由此可见,财政实际上成为了公民对国家的某种让渡,不仅关系着国家物质力量的获得、保有以及增长,也同样关系到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益的成就。
  私有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冲突的根源在于经济资源的稀缺。较普通公民而言,国家处于强势地位,如果宪法不赋予公民基本权利,就难以形成对国家权力的制衡。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宣示和保护,一方面是受到自由主义学说和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是基于对国家权力可能不受宪法和法律制约或限制的担忧。基于历史的教训,各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被提升到与国家财政权同等重要的地位。私有财产权的平等保护成为公共财政形成的宪政背景,或者说,以公民私有财产权保障作为对政府财政的控制,实际上是宪政的内在要求在财政领域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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