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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名人与体育新闻侵权

  但是,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能使用该原则。原告主张自己是1958年退役的,离文章发表有9年之久,因此不再是公众人物是错误的。虽然他从职业篮球中退役,但如其自己所述,“直到1966年仍在有组织的职业篮球中。”他承认了在文章发表的2年前他还在从事职业篮球运动。在文章发表时,他是大学篮球教练,仍然是篮球中的公众人物。虽然可能作为一个大学篮球教练并不像当职业运动员时那样广为人知,但是,对于很多热爱篮球运动的人来说,由于他当年出色的表现,他是令人难以忘怀的。
  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关于该评论影响了他现在作为大学篮球教练的工作也证明,他作为一名职业篮球运动员,并没有为人们所淡忘。为了证实该文章对他造成的伤害,他提出了作为大学篮球教练,主要依靠人们对他作为职业运动员的表现的重温和追忆而来。因为他仍然在从事篮球运动,任何对他作为篮球明星的历史和成就的评价都会影响他,因此他才提出损害赔偿。由于他求偿的基础在于此,意味着他同意了他作为公众人物的生涯非常明显,并不能作为对公众利益或评价的反对意见。
  而且,有争议的报告中的事件仍然与公众利益有关,不仅仅与上文中提到的与原告自己的公共事业有关,而且,在文章发表时,它仍然引起了关于罗素的讨论,引起同样、甚至更大的公众兴趣。该比赛用报道它的作者的话来说是:“对于联赛有巨大的心理影响”。在文章印发时,它仍然鲜活地存在于教练Auerbach的记忆中,很可能也同样存在于其他该运动的追随者的记忆中。这样的推测应该是公平的:在篮球迷的记忆中,关于该比赛的描述既不遥远也不曾被忘记,也不是不再具有新闻价值的。
  而且,仅仅时光的流逝并不能导致萨利文案原则的不适用。没有规则规定禁止评价那些时间很长、失去了新闻价值的公众人物的公众行为。因此,在此类案件中,需要判断在公众人物过往的事业中,时间的流逝是否带走了萨利文案所确定的宪法特权。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原告是公众人物,被告享有萨利文案和其他相关案例确定的宪法权利。
  原告认为,即使被告被赋予了第一修正案的权利,但有充分的证据显示,被告根据常识应该知道它是错误的,或轻率地放任了它是否真实,因此失去了宪法权利。二审法院认为,并无证据显示被告有确实的恶意或远未达到一个负责人的出版者的行为标准。
  Auerbach的陈述被正确引用是没有争议的。如果媒体准确地引用他人对于公共事务的评价,没有任何删节或扭曲,准确地标明来源,那么最近的判决显示,这样的引用将受到萨利文案确立的原则的保护。但是,原告认为,虽然被告准确地引用了Auerbach的谈话,但被告知道谈话是错误的。他指出两处错误的用语“摧毁性”和“心理上的摧毁”,他认为根据文章的上下文和它们的通常含义,它们是诽谤,并不能被被告自己的文章所证实。
  法院认为,有争议的词语用的并不是它们的书面意义。没有人在读这篇文章时会推断是在说原告事实上被“摧毁”了,只是试图证明罗素作为一个篮球明星的能力,讲述者通过回顾这场他亲历的比赛来描述罗素这位明星,偶尔提及了原告这位明星。在描述该比赛时,他使用了一些生动的词语,这种夸张的手法在体育新闻写作中非常典型。萨利文案并不禁止正常的夸张。如果否定新闻界可以使用夸张的手法,则新闻界只能仅仅对事实进行干巴巴的陈述。为了证明罗素在当时“控制”和击败了原告,被告提交了证明文件来证实这些用词的使用比率。其中,同样《体育画报》刊登的对罗素的访问中,罗素称自己在他们初次相遇时他在心理上战胜了约翰斯顿。对于原告和罗素之间的比赛的评论得到了《纽约时报》体育记者的报告的验证,这篇文章写道:“全国的篮球迷几天内都在谈论它(例如罗素神奇的防守)”。形容词“心理上的”在这篇文章和其他文章中都被用来描述罗素在此场比赛的防守方法。因此无法得出“被告很有可能知道可能是错误的”的结论。
  基于此,法院做出了有利于被告的二审判决。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美国法院并非简单地认定约翰斯顿“一日为公众人物而终身为公众人物”,而是因为其作为篮球教练在有组织的篮球运动中工作才认定其为公众人物的。
  3.体育名人的隐私与公众利益的界限
  在大多数美国体育名人名誉权侵权案件中,体育名人都被视为公众人物,尤其是媒体所述的内容是与体育名人的运动表现有关的时候。例如在Cepeda v. Cowles Magazines and Broadcasting, Inc., 392 F. 2d 417(9th Cir. 1968)中,原告被杂志说成是“不是团队型的”,“喜怒无常、不合作和能力不足的”,这显然与运动表现有关。但是如果提及的事实是私生活则很难判断,如报道某个运动员是同性恋,法官将如何判断?假如这不是事实,则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是侵犯名誉权,法院会要求原告提供被告有实际的恶意的证明;假如这是事实,则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是侵犯隐私权而不是名誉权。
  体育名人的隐私中哪些与公众利益相关,哪些与公众利益不相关有时候并不容易判断。下面以美国的一则案例加以说明:
  案例:维吉尔诉《体育画报》案
  《体育画报》刊登了一篇关于在加利福尼亚海滩冲浪的冲浪者的文章,这篇文章是该画报雇员的作品。原告麦克&;#8226;维吉尔是这些冲浪者中最知名的。该文章的作者几次采访了维吉尔,文章中的材料来自这些采访,还配了维吉尔的照片。在文章中写到:“对于常人来说,他有些奇怪,部分是因为他很安静和退缩,人们相聚的时候他总是独处;部分是因为他被认为有些不正常。”“维吉尔的行为方式来源于他年轻时候异常出轨的行为,例如有一次在一个晚会上有位年轻女士走近他问哪里能够找到烟灰缸,维吉尔说,‘这里’,接过她燃着的香烟在自己嘴里熄灭了。还有一次,他打赌在自己手背上放上一张纸币在上面烧一个洞,在此过程中他的手腕上也烧出了两个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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