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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名人与体育新闻侵权

体育名人与体育新闻侵权


Sports Stars and Sports Media Torts


韩勇


【全文】
  一、体育新闻侵犯体育名人人格权概述
  (一)新闻传播中侵害体育名人人格权的表现形式
  1.新闻传播中对体育名人隐私权的侵害
  新闻传播中对隐私权的侵害,主要发生在新闻采访和新闻报道两个过程中。
  新闻采访中可能出现的侵害隐私权的情况主要有:(1)窃听谈话、窃取资料等秘密采访。一般情况下,采访应公开进行并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不得采用没有得到法律授权或侵犯当事人基本人权的方式采访,像侵犯他人住宅等。(2)隐瞒记者身份进行采访。暗访往往能得到真实准确的消息,但是很明显可能会涉及隐私权的问题。(3)强行采访。一再对被采访人进行纠缠,或者强行闯入被采访人的私人领域如居所进行采访。(4)监视。监视他人的日常起居等,对被采访人的跟踪、监视使被采访人感到难堪或者受到骚扰,会构成侵权。
  新闻报道是新闻传播的最重要环节,因报道对公众人物的隐私造成侵害的情况主要有四种:(1)盗用他人名字或肖像;(2)不合理地侵扰他人隐私生活;(3)不合理地将某人错误曝光的公布于众;(4)给他人隐私生活带来不合理的曝光。 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新闻记者采访到的新闻,如果是符合公众利益和公众兴趣的,原则上可以报道出来。但要注意一些事项:
  (1)被采访者声明保留的除外。受采访者在特定条件下默许或者容忍新闻记者知晓其隐私,但是并不等于同意传播其隐私。(2)来源的合法性。对于来源不合法的,在采访时就已构成侵权的材料,不能进行报道。(3)对第三人的隐私权的保护。如果新闻报道涉及第三人的隐私,就必须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第三人隐私权的侵害。(4)不得报道与公众利益完全无关的私人领域事物。这是保障其休息和其他基本人权的需要。私人领域是指个人的身体的阴私部位﹑个人居所﹑日记本﹑通信等,这些都是保障个人生活安宁的最基本的条件,应当受到绝对的保护。(5)以公众合理的兴趣需求为限度。合理兴趣指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的公序良俗。新闻媒体不能片面追求趣味性﹑刺激性﹑新鲜性而宣扬不健康不道德的内容。
  2.新闻传播中对体育名人名誉权的侵害
  新闻传播过程中对名誉权的侵害是最常见的新闻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可以看出,侵害名誉权的方式可划分为:侮辱、诽谤和宣扬他人的隐私。
  在我国,新闻媒体对报道内容的真实性负有审查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义务,意味着过失责任的成立。 但由于体育名人属于公众人物,因而其名誉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对体育名人来说,新闻媒体的一般过失并不构成侵权,虚假的或侮辱性的言论是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简言之,真实的言论可能影响言论对象的名誉,但是可能不侵害其名誉权。对体育名人等公众人物说来,新闻侵害名誉权主要有两种方式,即诽谤和侮辱。在新闻侵权法上的诽谤指的是新闻诽谤,它的构成要件包括:有捏造或歪曲的事实;新闻媒介上的公开传播;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使其社会评价降低三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可以构成诽谤,由美国最先提出、现已得到世界各主要国家公认的构成新闻诽谤的“恶意”原则,按照美国最高法院的解释,就是指“故意编造谎言或者明知新闻有极大可疑却极端轻率地予以发表”。可见,判断新闻媒体是否侵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重要的应当看媒体是否具有主观恶意,以及报道是否造成了具体的侵权事实,是否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如果新闻报道、言论发表是出于恶意毁损体育名人名誉时,其目的具有违法性,产生的社会效果与保护公共利益背道而驰,则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侵害名誉权的另一种主要方式是侮辱。所谓侮辱,是指以言词、文字、图画、动作或者暴力等方式,公然贬低他人的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一般而言,构成侵权的侮辱需具备以下条件:首先,侮辱行为给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其次,侮辱是故意而为的。
  (二)我国体育新闻侵犯体育名人人格权现状
  我国体育新闻侵犯体育名人人格权的主要类型为体育新闻对体育名人名誉权的侵犯。
  我国80年代中后期出现了俗称“告记者热”的新闻侵权诉讼高潮,体育新闻侵权诉讼略微滞后,在1992年出现首例体育新闻侵权诉讼,即羽毛球教练王文教诉新华社记者田某、王某名誉侵权案。在该案中,原告称,被告颠倒黑白,以《中国体坛国际大走穴》为题,发表文章污蔑原告参加了“中国体坛的海外兵团”,造成了很坏影响,对原告名誉权构成伤害。被告则认为原告对自己的指控不成立:一,“海外兵团”是一个中性词组,没有污蔑、诽谤之意;二,全文涉及原告只有几个字,且前冠“功勋卓著”,后注“已经回国”;三,写“海外兵团”意在褒扬。
  1992~2007年间,中国体育界发生了十余起体育新闻侵权诉讼,与其他领域的新闻侵权相似,多数体育新闻名誉权诉讼以新闻媒体败诉而告终。如陆俊诉《羊城体育》名誉侵权案(1999年3月一审审结,被告被判向原告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85000元,经济损失17832元,二审维持原判);深圳足球俱乐部诉《足球》名誉侵权案(2001年2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足球》深圳俱乐部正式道歉);中远俱乐部诉《辽宁日报》名誉侵权案( 2002年4月一审审结,被告被判向原告赔礼道歉);李章洙诉《南方体育》名誉侵权案(2001年11月6日一审审结,李章洙胜诉,被告被判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6万元。而据陈志武的研究,截至2002年6月,在中国发生的132起媒体被诉名誉侵权的案件中,媒体的败诉率为69.23%。而近30年来,美国媒体名誉侵权案件中,媒体的败诉率仅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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