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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救灾捐款的行为应受法律规制

  公民财产权利不应只是写在纸上的微言大义,还应是国家权力运行的具体指南。洛克断言:“君主或议会纵然拥有制定法律的权力来规定臣民彼此之间的财产权,但未经他们的同意,绝不能有权取走臣民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戴雪更是不无警惕地写道:“由全国税收所得税款,无一便尼可以非法使用。换言之,若欲支用该款,无论为数或多或少,非有巴力门法案以为法律根据不可。”由是,保障公民财产权的宪政理念进入对国家权力运行之规制的操作层面。
  二、限制政府权力:规约政府捐款行为的法治必然
  国家权力天然具有扩张性和易腐蚀的本性,并随时因其膨胀或者堕落而爆发种种“恶行”,以致于法治国家都将规驯权力作为国家治理的重点。当代法治精神意味着必须根据人们所共同接受的原则行使权力,并使权力处于被服从的状态。这种共同的原则就是公民权利应当得到保障。
  当保障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被确定为宪政的基本精神后,省察和断明在何种具体情势中国家权力应当以及如何受到宪法和法律的规制,则是法治理念实际践行的关键所在。对政府捐款行为合法性的冷思考,便是受这种法治精神驱动的使然。
  英美法治国家十分重视国家财政支出,其中包括对政府捐款资金的预算和管理。在英国,全部政府岁入款项都必须存入在英格兰银行开设的国家帐户,即国家基金,政府全部岁出均从这个基金中拨付。如果拨付,政府还须征得议会的授权。议会主要通过年度授权制、专项拨款制、拨款审议制、余款退还制和开支审计制等五项制度严格监控政府财政的全部或部分支出。政府的捐款被列入专项拨款的制度安排中进行监管。在美国,一切国家资金的使用都必须经过国会的财政年度的预算授权。因为美国宪法第1条第9款明确规定:“除根据法律规定的拨款外,不得从国库提取款项。一切公款收支的定期报告书和账目,应不时予以公布。”以美国国会预算办公室《关于对2009年度总统预算建议的分析报告》为例,该《报告》将政府救灾捐款和援助列为非国防酌情性安排计划,其中包括美国对外援助、突发事件基金和捐款以及其他帮助基金等。捐款基金主要用于帮助州政府、地方政府和社区回应灾难性事件。在美国,不仅联邦政府将救灾捐款纳入预算,而且政府部门还将其捐款数额进行及时的公布,便于公众知晓和监督。例如,美国劳工就业与培训部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截至到2008年2月27日该部向加州北部的雪灾、堪萨斯州的洪灾等灾害性事件的捐款具体金额。
  英美国家之所以对政府的救灾捐款行为进行财政预算监控,一是源于“花好纳税人的每一分钱”的公民财产权观念;二是基于宪政分权的理念,即试图通过议会行使公共预算的权力对行政权进行公开有效的监督,防止行政权的隐秘性和任意性,导致其对公民权利的不经意侵害。
  国家财政和国家权力是国家上层建筑的两根擎天大柱,任何一根稍有差池或者偏移,法治国家的大厦就很可能顷刻倾覆。防止国家权力向国家财政隐秘的位移,是宪政思维导引下的国家制度架构的铅垂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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