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们在这里的目的而言,重要的一点是我们不能简单地用从现代西方舶来的"科层制化"、"官僚化"、"理性化"和"现代化"等概念,或者它们的对立面(去官僚化)来理解人民共和国治理的变化。我们还要把20世纪治理实践中占有一定地位的半正式行政,及其依赖的准官员和纠纷解决治理方法,纳入我们的思考之中。
上面讨论的多对不同的概念——韦伯的世袭主义的官僚制,Mann的高专制权力和低基层渗透权力,以及"儒法和一的治理"——有明显的重合。我们或许可以将高专制权力或者中央集权权力和法家联系起来,而将简约主义主要和儒家联系起来。我们或许也可以把官僚(科层制)治理主要和法家联系在一起,而将君主世袭制及其对简约治理的要求主要和儒家联系在一起。
但是这几对概念都更多地展示了政府制度上的结构和目的,较少涉及政府的实际运作或治理实践,而恰恰是后者赋予了前者实质内容。这里的区分在于政府的正式结构和实际运作之不同,在于政府机构和行政实践之不同。正如本文所建议的那样,中华帝国的政府机构确实应看作是官僚制和世袭主义制,高专制权力和低基层渗透权力,以及法家和儒家的矛盾结合。但是,中华帝国在其政府与社会的关键性交汇点上的实际运作,则寓于半正式行政的治理方法、准官员的使用以及政府机构仅在纠纷发生时才介入的方法。由此,我在这里提出了"集权的简约治理"的概念。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帝国时期遗留下来的这一治理传统,有一定部分的内涵在国民党时代、毛泽东时期和改革时代的治理中留存下来。新时代对福利国家的需求当然会使旧有的简约治理传统的部分内涵成为过时,但是简约主义中的半正式行政方法以及国家发起结合社会参与的模式,也许仍然可能在中国起一定的作用,在其追求自身特色的政治现代性中扮演一个角色。
【注释】作者简介:黄宗智,普林斯顿大学学士,华盛顿大学博士。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历史系教授,1991年晋升“超级教授”,2004年荣休。中国研究中心创办主任(1986-1995年)。
(本文中文版原载《中国乡村研究》第五辑,2007年,1-23页,并纳入《中国国家的性质:中西方学者对话》专辑,载《开放时代》2008年第2期,10-29页。英文原作Philip C. C. Huang, "Centralized Minimalism: Semiformal Governance by Quasi-Officials and Dispute Resolution in China," Modern China, 34, 1 (January 2008).)
1 这是王福明用该县20个里中5个里的材料整理出来的案件数 (从翰香1995: 26-33)
2 当然,这也是当今改革时代,随着案件数量的增长,法庭倾向少采用调解而更多诉诸简单判决的原因。
3 关于我和滋贺秀三在这个问题上的争论,见 Huang 1996:12-13;中文见黄宗智2001。
4 一份是一名村长提起的针对几个村民的控告。另一份是三名新成立的(虽然远不是普遍建立的)"检查委员会"成员提起的针对一名村长没有遵照国民党新指示公布村庄账目的控诉。在1996年的书中,我说有"大约120份"这样的诉状(Huang 1996: 43-44;中文见黄宗智2001)。更细致地看,那个数字包括了15份诉状复件,10份不涉及村长的诉状,6份只是由个别村民提起的普通民事诉状--总共是119份。因此当时说一共"大约120份"。
5 参见Rowe 1984, 1989, 和Rankin 1986。他们的研究先是将这一趋势等同于哈贝马斯的和国家并置对立的"公共领域",但后来更多地将它看作国家与社会间的中间领域(Rowe 1993, Rankin 1993)。我1993年的论文对这些评述作了总结(Huang 1993a: 220-221)。
6 关于法家法律的"儒化"请参见瞿同祖 1961; 并比较 Bodde and Morris 1967。
7 正如瞿同祖(Ch''ü 1961)所揭示的那样,法家意识形态同样也和儒家的社会等级观融合。
8 杨团(2006)提出了极具启发性的"第三条道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模式。
9 相较于旧的"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概念,邹谠建议使用"全能主义(totalism)"一词(参见邹谠1994: 222ff)。
10 从1990年新《
行政诉讼法》颁布开始,可以通过法庭对政党国家代理人滥用权力的行为进行申诉(参见 Pei 1997)。但是直到今天,半正式的上访体系仍然是普通公民赖以抵制这些权力滥用行为的首要途径。
11 集体单位瓦解之后,乡村教育卫生服务的资金一度来自乡(镇)政府提留和统筹的费用。但是,2003年(在减轻农民负担的目标下)的税费改革取消了所谓"三提五统"。其后两年,资金缺口一度由扩征的农业税(几乎翻翻)弥补。但是,随着2005年农业税的正式废除,乡一级政府在税收和财政上真正完全被"挖空"了。(周飞舟 2006)
【参考文献】宝坻县档案。北京:第一历史档案馆,归顺天府;以卷号、年、农历月、日顺序引用。例如,宝坻县档案 87,1814,12.4。
从翰香编(1995):《近代冀鲁豫乡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董磊明(2006):《村将不村--湖北尚武村调查》第一到第三部分,见www.snzg.net。
黄宗智(1986):《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重版2000,2005)。
--(2001):《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上海书店。
--(2003):《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 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载《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260-285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此文是我1993a英文原作的翻译稿,错误较多,在本集子中已适当改正)。
--(2007a):《中国民事判决的过去和现在》,载《清华法学》第十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