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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

  我们关于这些学堂和教育机构的信息部分来自他们向县政府递交的官僚化了(甚至具有固定的表格)的有关学校的定期报告。这些报告涵盖了教学质量、学校管理、学生表现、健康状况、卫生工作等各方面内容。但是,就像我们在搜集有关乡保、乡地的资料时那样,在这里,更多的信息来自涉及乡村违反规则、特殊的申诉或纠纷等有待县令解决的"案件"。在这种场合里,这些教育机构的官员们很大程度上像乡保一样充当村庄和县衙门之间的联络人。县令主要在这些申诉和纠纷中直接介入(VanderVen 2003:第六章)。
  VanderVen的发现在李怀印完成他的博士论文之后对冀中南获鹿县教育所作的研究中得到进一步的确证。和VanderVen的一样,李怀印的材料主要由涉及新式学校的纠纷和申诉的"案件"组成。这些材料显示了和东北海城县相同的部分科层制化、部分半正式行政的原则和方法(Li 2005:第八章)
  使人惊奇的是这种由国家发起、结合了村庄社区和地方精英参与的治理模式产生了十分深远的结果。它开创了全国范围的乡村学校建设。很多今天的乡村学校都可以追溯到这个时期。文革时期广泛建立的村庄集体(大队)学校尤其清晰地显示了与这些建于20世纪初期的学校的连续性。像新政和民国时期的前身一样,集体制下的村办小学主要是由村庄(集体)自己出资建立的。当然,它们是在中央指导和所制定的蓝图之下实施基础教育的。实际上,它们是村庄在国家简约主义的设计下由社区自己积极参与和推动的产物。
  清代四川巴县的衙门行政
  最后,白德瑞(Bradly Reed 2001)对四川省巴县衙门档案的研究表明,同样的治理原则和方法甚至也被应用于衙门自身的管理。根据清政府的设计,县令是县衙门里唯一由中央任命的带薪官员。很早以前瞿同祖的研究就明白地指出了县令的"非正式"(瞿的用词)私人"幕友"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特别是县令带着随他去各处赴任的刑名幕友和钱谷幕友的至关重要的作用。县令用他自己正常"薪水"以外的"非正规"收入(来自礼物之类)支付这些师爷的收入(Ch''ü 1962)。而白德瑞的研究向我们展示了衙门的常务工作人员——那些在衙门各房里任职的胥吏和衙役——的运作。
  这些吏役也是半正式人员。他们中的绝大多数被假定应该是根本不存在的,因为清代行政法规明确地将县胥吏和衙役的人数分别限制在几十人以下,仅相当于19世纪大多数县真实人数的很小比例。他们的收入也被条例限定在19世纪吏役实际收入的小部分的数额上。然而,这些居于正规条例外的灰色人物担负着衙门的常务行政工作。他们一般都展现了一种准官员的价值观,将自己的资格和志向与正规官僚相比拟。
  白德瑞所用材料的核心也是"案件"记录。再一次地,这些案件主要涉及在各房吏役的任命和再任命中,围绕该房控制权所展开的争夺,或者是房与房之间,围绕县衙门的权力和财政控制权所展开的争夺。正如白德瑞指出的那样,由于县衙门财政收入的大部分来自刑房在地方纠纷案件中所收取的费用,刑房也就成了特别容易发生冲突的地方。当这些冲突爆发的时候,冲突的一方或另一方会向县令提起申诉,希冀县令介入来解决纠纷(Reed 2001:第二章)。
  正是通过有关这些纠纷的"案件"记录,我们了解到各房及其吏役的实际运作情况。白德瑞强调,这些案件向我们展示了县衙门日复一日的运作,非正规的吏役如何悖论地组成衙门的常务工作人员,他们如何同时带有非正规人员的不合法性和正规官僚的合法性(亦即白德瑞所谓的"非法官员","illicit bureaucrats"),在法定规则之外承担着地方政府的必要职能。
  我在这里要补充指出的是衙门管理运作与司法、税务、教育管理运作间的共同之处。再一次地,我们看到了对准官员的依赖,他们不是由政府拨款而是由地方社会,或由衙门从自己提供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来维系的半正式人员。这种方法也是为了让正式的国家机构尽可能少地介入地方事务,避免使用程式化的监察和文书工作等官僚政治手段。县令,作为正式科层制的代表,仅在因纠纷而产生控诉的时候才介入地方事务。否则的话,基本上任其自己运作。
  值得注意的是,县令几乎完全以管理他治下的村庄的办法来管理县衙门各房。各房头目由各房自己提名,然后由县令认可。每一房"代表"的准官员薪酬由各房自己负担。每一房首先依赖自己的内部机制解决纠纷。县令只有在不介入便无法解决纠纷时,或者在产生针对吏役滥用权力的控诉时,才会介入。一旦介入,县令接下来便按照他处理细事案件的方式,解决纠纷,处理控告。这同样也是简约主义的行政。
  集权的简约治理
  韦伯在他的两个理想政府类型"世袭主义君主制度"和科层制("官僚制")之间作了重要的区分。前者以一个把国家当作统治者个人领地的世袭君主制度为其特色;后者以一个非人格化的,带薪官僚阶层行使专业职能的现代政府为其特色。但是,当他讨论帝国时代中国的历史时,他认识到实际和他提出的用以阐明理论联系的两个理想模型不同,颇具洞见地使用了"世袭主义[君主制]的官僚制"(patrimonial bureaucracy)的概念,而不是简单地使用两个模型中的一个或另一个去进行描述。正如我在另文提及的那样,韦伯的建议可以理解为一个既矛盾又统一的框架——一个是"世袭主义的君主制度"同时又是科层制化的"官僚制度"的体系(Weber 1978:1047-51;请比较Huang 1996:229-34;中文见黄宗智2001)。孔飞力在关于1768年叫魂恐慌的研究中强调"君主独裁"和"官僚制"间的冲突(Kuhn 1990),我的建议则是将二者看作在单一悖论体系中相互依存的两个部分。
  然而无论如何,韦伯的理论框架对厘清中华帝国治理的两个重要特征很有说服力:(1)尽管在理论上皇帝有世袭权力,但是实际上他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官僚体系来确保自身统治的稳定性,并赖以抗衡世袭制统治的分裂倾向(导向独立的地方世袭领地);(2)虽然韦伯本人并没有清楚地表达出这一点,官僚制尽管具有自我复杂和延伸的倾向,但是世袭制的统治明显限定了政府机构必须尽可能地保持简约;否则的话,地方官员和皇帝本人将会被过多的中间阶层隔开,由此威胁到赖以编织这个体系的官员对皇上的个人忠诚,促使地方(世袭制)统治的分权倾向压倒官僚制的中央集权(Weber 1978:特别是1047-1051;请比较Huang 1996:第九章;中文见黄宗智2001)。("世袭主义的官僚制",作为世袭主义君主制和官僚制两个概念的融合,其实证伪了韦伯本人从前现代的、前官僚化的国家变化到现代的、官僚化的、理性国家的直线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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