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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

  从30年代到40年代初期,日本满铁(即南满洲铁路株式会社)所作的田野调查提供了重要的口述史信息,确证和充实了我们从档案记录中得到的认识。满铁研究人员在1939-1942年间调查的华北六个村庄,为半正式的乡村治理提供了细致具体的例证,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模式。在鲁西北的后夏寨和冷水沟,由社区领导提名的早期村长大部分一直供职到40年代初期。他们通常更多地代表社区利益,而不是国家。他们所在的社区是以一个有内聚力的整体来和国家打交道的。这些村庄内的社区纽带大部分都在20世纪的变革中维持了下来。县政府根本没有干涉村庄事务。我们关于这些事务的认识来自于口述史而不是县档案(Huang 1985:259-64;中文见黄宗智1986)。
  另一方面,在沙井和寺北柴(前者靠近北京,后者在冀中南),在国家对村庄经济新的压力和索取之下,长期担任村长的人辞职了。这导致了权力真空,使得滥用权力的"无赖"得以窃取村长职位,并利用职务为自己谋取私利。但是,这些村庄的社区纽带依然足够强劲,在滥权行为面前,村民们联合起来,向县政权提起申诉,并最终罢免了这些无赖。在沙井的案例里,这一过程发生在日据时代的1939年。在村庄(联合了邻近的石门村)向县政府提起针对无赖樊宝山的正式申诉后,后者被罢免并遭到刑事处罚(有期徒刑两年)。在寺北柴的案例里,这一过程发生在30年代早期。当长期担任村长的张乐卿辞职以后,无赖李严林在接下来的两年里接替了他的位子。直到村庄向县政府提起申诉之后,李才被罢免,张重新回来担任村长。这里,我们的认识来自满铁调查员所提供的村庄口述史和他们搜集的县政府档案(Huang 1985:264-70;中文见黄宗智1986)。
  在第三种模式里,在冀东北的吴店和侯家营,社区的旧有领导放弃了位子,而让"无赖"式的人物独占了村政府。在日本人进行调查的1941-1942年间,两个村庄都处在滥用权力的村长的管理之下,但是村庄并没有能够团结起来提起正式申诉。县政府完全没有介入村庄事务;因此,我们对发生在这两个村子里的事情的了解全部来自村庄的口述史(Huang 1985:270-74;中文见黄宗智1986)。
  这些满铁资料确证,清代依赖准官员和纠纷解决进行统治的简约治理方法,仍然被国民党政府,甚至日本占领军政府所沿用。他们并没有试图在村长位子上放上带薪官员,把村政府正式官僚化。相反地,他们继续采用了半正式行政的进路,将自身限定在批准和认可下面提名的领导人上。只有在针对滥用权力的控诉和新的任命发生时,政府的官僚机构才会介入。(而且,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当新的压力和张力打破了旧有的社区联结纽带时,这种做法很容易为机会主义者和无赖窃取权位打开方便之门。)在原则上和方法上,这种统治方式和清政府处理"细事"的方式有一定的相似和延续之处。
  晚清和民国获鹿县的税务管理
  李怀印对保存较好的(河北中南部)获鹿县晚清至20世纪30年代档案资料的研究为上面的观察提供了进一步的确证。在获鹿,和宝坻县乡保一级相当的县以下关键"官员"是所谓的"乡地"。和乡保一样,乡地没有薪水,由社区提名(通常依照长期存在的"村规"轮流任职),并得到县令的确认。但是,与乡保不同,每个乡地通常与一个特定的村庄相连。相对于宝坻县人均负责20个左右村庄的乡保,这里典型的情形是一个乡地负责一个村庄。如李怀印所观察的那样,这一情况的出现可能是因为冀中南较之宝坻县所在的冀东北生态更稳定,土地生产率更高,由此保障了更紧密联结的村庄社区和更高程度的社区团结(Li 2005:9;2000:第一章)。较高程度的社区团结和较高程度的县行政渗透似乎矛盾,其实共存。但政府的行政方法是相同的。这里,有关"乡地"的资料主要来源同样是涉及乡地的提名和确认的"案件",以及针对他们滥用权力和职责的控诉。和真正科层制化的组织不同,在政府的正式档案里,我们很少得见乡地的日常行为。有关乡地的文书大多限于非常规的,县令干预了的"案件"和"诉讼"。
  获鹿县税务管理的主要模式是由乡地先预付应征款项,然后再由他们在社区成员中分配税额,收缴税款。如果进行顺利,县政府收到了应征税款,那么征收大体上由乡地个人负责,基本上任其自己运作。只有当这一体系的运作出现问题,在纠纷、控告和人事变动中,县令才会介入(Li 2000:第五章;参见Li 2005:第四、五章)。
  在清末新政和紧随而来的民国时期的"现代"“国家建设"中,乡地体系和新建立的村长体系并存了下来。但是二者都遵循着旧有的简约治理原则:除非纠纷和申诉发生,这些不带薪的准官员基本自行其是。
  东北地区海城县的乡村学校和教育管理
  这里要提及的另一批档案证据来自东北地区的海城县,材料相当完整,是Elizabeth VanderVen(樊德雯)博士论文(2003)的核心内容。在海城县,中央政府从新政时期开始呼吁按照中央的指导方针建立乡村社区学校。部分村庄过去有教授《三字经》、《百家姓》和《千字文》的私塾(其上是教授《四书》《五经》的私塾。)当时整个教学体系都被导向国家主办的科举考试。现在旧的私塾体系要被新的学校体系替代。后者预期将教育普及到所有儿童,并强调数学、地理、历史、科学、"国文"、体育、音乐等新式科目(VanderVen 2003:第三章)。
  中央政府为新型乡村学校所做的设计虽然相当详细,它并没有为它们划拨任何官方资金。一般村庄都是利用村里的庙宇或村政府自己的收入来建造校舍,自行选择和聘雇学校老师。它们可以收取学费,以资学校运转,但是由于它们在设计上是社区的"公共"学校,学费通常很低。有的新学堂是经过改造的私塾,在课程里将新式和旧式的科目合到了一起(VanderVen 2003:第三章;VanderVen 2005)。
  就地方教育管理而言,晚清政府(在1906年)建立起了部分科层制化和部分半正式的"劝学所"。这些县以下的劝学所负责监察地方和村庄的教育。他们并不是县衙门的一部分,也不从属于某一行政部门,在这一点上,他们和过去的乡保类似。但是,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官僚化了:所里任职的官员有薪水,对在其管辖权限内的学校做定期的巡视,并将结果报告给县令。所的长官(至少在理论上)是由地方社会提名并得到县令任命的。而他反过来(至少在理论上)选择本所的其他"绅董"和工作人员,理论上要经由县令确认。由于这些教育机构的成员无一例外地来自地方自身,他们通常更认同地方的利益。在例行的汇报之外,除非遇到纠纷或控诉,这些机构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行其是(VanderVen 2003: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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