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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

  正是这样的记录使我们得以勾画出乡保的图像。与此相对照,县衙门程序化的诉讼纪录只能给我们提供一个在县官"饬令"、"查情"、"禀报"等程序化用词中,没有生动面孔的乡保。唯有从涉及乡保自身的案件和纠纷中,我们才能知道他们是谁,做了什么,卷入了什么样的纠纷。
  但是过去的学术研究,包括我自己的在内,都没有从材料中提炼出基层行政的特有方法,而这正是本文的焦点所在。在这些涉及乡保自身的案例中,县令的行为和他们在民事案件中的所作所为非常相似。在没有针对他们的正式控诉时,乡保一般都在没有官方监督和正式文书要求的情况下,按自己的意愿行事。因此,他们很少出现在县衙门程式化的文书中。唯有在县令因关于乡保的控告或任免而卷入时,才会产生关于乡保的正式档案记录。在那些案件里,县令基本像在民事案件里一样作为。他的优先选择是让社会机制解决纠纷。如果这一机制失败,他会作出明确的判决。在关于乡保任免纠纷时,如果双方对峙,他会毫不犹豫裁定由何人任职;在涉及滥用权力的持久纠纷时,他会判决哪方在理,或罢免或保留现任乡保。这种治理方法的目的在于,用最少的官僚付出来维持现存体系。
  正如在我关于"民事"诉讼的研究中所展示的那样,清代县令既没有时间也没有动机在法庭上卷入旷日持久的调解,为他眼目中的下层人物达成自愿妥协而付出努力。对他来说,让诉讼双方达成自愿协议要远比直接判决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2并且,考虑到国家制度将"细事"当作应由社会自己解决的事务,那些拒绝社会调解而在诉讼程序中一直坚持到正式庭审的当事人,一般都是比较固执地坚持自身立场的人。无论县令的道德教化多么热诚或高尚,这些案件通常不易经过教化、调停得到解决。在实践中,仅从行政效率来考虑,便要求县令按照法律作出明确的判决(Huang 1996;2006a;中文见黄宗智2001,2007a)。关于乡保的控诉的案件道理相同。
  但是,这一事实并没有阻止县令在其写作中或发表的案例中仍旧用儒家理想化的词汇将自己表达成一个凭籍道德楷模和说教来进行治理的人。正是因为这种意识形态化的表达,有的学者把县令看作是法庭上道德化的调解人。3事实上,大多数县令通常只是职业化的官僚。遇到非判决不能解决的纠纷时,他们会选择迅速地根据法律判案。在那样的案件之外,大多数县令在他们在某地有限的任期中,在治理上尽可能从简,没有必要便不介入——换句话说,尽可能依赖民间的社会机制和半正式治理方式。
  民国顺义例证
  我们当然可以说,在民国时期,国家试图通过"现代国家建设"或科层制化(bureaucratization,"官僚化")的方式(见下文),深化自身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国民政府通过将国家正规官僚机构延伸到县以下新建的"区",加强其对乡村社会的权力。每一个区有一个由国家支付薪水的区长,具有正式文书和警察、甚至武装保安的支持。这一重要的官僚化步骤出现在清末开始的各种改革之后。在新政时期,国家试图通过在自然村一级设立村长这一准官员职位,而不是像过去的乡保那样的跨村职位,强化自己对乡村社会的影响力。
  然而,伴随着20世纪官僚化的"国家建设",旧的草根阶层的简约治理仍然有相当部分保留了下来。这里,像清代一样,我们的信息来源依然主要是涉及新村庄领导的任免和针对他们的控诉的档案。资料来自河北省顺义县。从1929年到1931年,顺义县政府共收到88份涉及村长的诉状。其中70份来自要求允许其辞职的现任或刚被提名的村长(顺义县档案,3:42和50,1929.1-12;3:170,1930.9-1931.9)。其他6份是针对现任村长滥用职权,主要是在管理税务中滥权的控诉。剩下的包括5份由其他村庄领导递交的要求任命新村长的诉状,5份报告现任村长的死亡并要求新任命的诉状,以及两个特殊的案例。4
  这些记录告诉我们,清代宝坻县关于乡保的记录所揭示的行政方法仍然广泛地应用于民国的乡村治理。像乡保那样,新的村长是由地方领导提名并得到县令批准确认的。他不是带薪的官员,更多地是村庄社区的代表而不是国家官员。除非有针对他的控诉,或者有任命新村长的必要,否则,大多数时候他都是自行其是的(Huang 1985:241-44;中文见黄宗智1986)。
  1929-1931年间顺义县资料中大量要求辞职的诉状的出现是由于国民党政府强化对乡村的控制,增加赋税、尤其是杂税(即"摊款"——主要是为了建立警察、保卫团和学校的征收),而加重了对乡村政府的压力。与清政府在宝坻县只试图控制到人均管辖20个村庄的乡保一级不同,新政府试图通过村长直接把自己的触角延伸到自然村一级。与清政府满足于通过乡保在跨村一级运作不同,新政府希望让新的村长对税收负责。与清政府在两个世纪内将许多事务尽可能留给地方自身负责不同,新政府试图征收更多税款来进行现代化改革——建立现代警察、武装力量和学校制度。最后,在国民党和军阀交战时期的战略区域,军队的过境要求村庄提供粮食、畜力、住宿、人力和其他后勤服务(Huang 1985:278-80,284-85,288-89;中文见黄宗智1986)。
  这些新的压力致使许多旧村长申请离职,许多新被提名的村长试图逃避负担。一些人借口年老体衰或健康不佳,另一些人借口自己是文盲,没有能力或资格任职,还有一些人则借口自己有其他的责任和义务。在好几个例子里,刚被提名的村长转身就提名他人做村长,而那个被提名者又反过来申请要求避免这样的"荣誉",并坚持最初的那个人更有资格担任村长一职。许多乞求脱离村长职务的请愿人都提到了新增税款给村长增加的压力。另外一些人则提到了战时的军事索取。
  这些资料使我们确信,国民党治下的乡村治理仍然带有许多和清代宝坻县档案所揭示的一样的特性。和清政府在乡保任命上的做法一样,国民党政府也从地方抽取人员,要求本乡本土的领导从社区成员中提名村长。国家并不任命或派遣这样的村长,而将自己的角色限于批准社区的提名。而且,和乡保一样,新的村长也是没有薪水的准官员。除非村长像乡保一样成为被控告对象,或者自己要求辞职或由他人替代,否则只要满足税收指标,村长都可以无监督地依自己的意愿行事。这也正是为什么关于村长的主要信息来源是针对他们的控诉或者他们自己提交的呈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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