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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的运作方式及其法律构架

  3、私募发行的规定。144A规则是90年代以后新增的补充1933年证券法一条规则,私募发行相对于公募发行来讲减少了很多文件准备和披露的工作,144A 规则下发行存托凭证同公募发行ADR比较,有以下一些好处:第一,不需要根据1933年证券法对所存托的证券和所发行的存托凭证向证监会登记注册,也就是说不需要证监会审查批准有关的披露文件;第二,不需要遵守全美通用会计准则的要求,但有的发行人为了使存托凭证发行顺利,自愿按照通用会计准则制作有关财务报告,以便投资者阅读有关报告;第三,无须遵守有关的交易所上市规则;第四,通常不需遵守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持续披露要求,同时,私募发行的时间要比公募发行的时间更短。为了便于私募发行的存托凭证的交易,全美交易商协会建立了由计算机和通讯设备连接起来的专门发行和交易私募发行的存托凭证,参加交易的主要是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经纪商和自营商。虽然私募发行有上述的好处,但是它也有一些限制。这一限制主要是根据144A规则发行的存托凭证以及发行的所存托的证券从发行人手里出售给机构投资者或者证券商之后,后者在三年之内不能再销售给其他人,为了避开这一限制,促进存托凭证的流通,发行人通常在私募发行协议中规定再销售的限制条款,如果从发行人手里购买存托凭证的人想要出售手里的存托凭证则必须是出售给144A规则所允许的对象,同时要采取措施保证购买者知道出售者出售的存托凭证是受144A规则限制存托凭证,防止违反规则。
  4、国际发行的规定。GDR既在美国境内发行,也在美国境外发行,通常的情况是发行人在美国境外(主要是欧洲)采取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形式,而在美国境内采取公募还是私募,是否上市则由发行人考虑实际情况,通常的做法是采取144A私募发行的形式。因此,有关国际发行ADR则需要遵守美国和所发行上市国家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相对来讲,欧洲国家证券发行和上市的规则同美国相比相对较为宽松。
  四、ADR的发展前景和对我国的影响
  从上述几种ADR的发行方式来看,公募发行是要求最为严格的,因此很少被运用,比较常用的是私募发行ADR和国际发行GDR。尤其是近年来,亚洲国家或地区发行GDR不断获得成功,其中比较突出的是韩国、印度和台湾。实际上,许多亚洲的证券监管机构已经意识到存托凭证的好处,一些在这方面走在前面的国家或地区已经在考虑,是否可以允许外国的公司以存托凭证的形式在本地股票市场上市,有的投资银行家已经预测说,在不久的将来,我们也许可以看到一些亚洲国家或地区出现存托凭证,比如说,台湾存托凭证(TDR)或者日本存托凭证(JDR)等等,不过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亚洲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可能会放慢。我国目前已经有公司发行了ADR,但主要还是一级ADR, 也就是说只是将发行公司现有的证券以ADR的形式在美国出售,但从这些发行的成功来看,它为企业法人股的流通开辟了一条现实可行的道路,为企业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奠定了一个基础,从今后的发展来看,我国公司在美国发行ADR主要应该向私募发行方向发展,一方面减少繁琐的披露和会计规定要求,另一方面从国际资本市场筹回长期资本,同时,从印度公司成功发行GDR的情况来看,我国的投资银行还应该为发行GDR作准备,以便从更广泛的市场上获得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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