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现在的世界格局是以海洋为中心形成的,我国政府虽然制定了西部大开发计划,但那只是在国家范畴内对西部不发达地区的开发,出发点在平衡东西部经济社会发展差距上,因此忽视了西部开发是对内陆地区的开发,是人类从海洋到内陆重新开发的一部分,是平衡世界范围内交流与接触方式的一个具体个案。如果将现在看作历史,那么西部开发是重建中华帝国自封建时代末期以来由于丝绸之路的消迹而逐渐丧失的大陆战略地位。这一重建的意义不仅在于使西部经济社会发展起来,更在于使广大的西部地区成为中国真正的边关。这里的“边关”不仅是地域上的,也是我国在文化和经济交流上对于亚洲其他内陆国家的一种展现,就像东部沿海地区对世界展现中国的新面貌一样。这样的开发带来的是文化的认同,人心的征服,是政治的最高艺术。而如果将西部地区的意义只定位于政治层面上的国家安定和社会层面上的经济发展均势,则很难使西部摆脱现实的困境。回想西方文明在整个世界统治的实现过程,也是通过这种文明的展现来实现的。但我国并非以这一目的出发,而是将其作为实现国家崛起的必要过程。
在这里,西北法学具有了发展的深层意义。西北法学既不会去做过多的重复研究,也没有必要追随当前法学研究中的热门语词。我们需要展示一种真正的生活秩序,西北法学需要展现的是西北的文明,边关的文化,法学在这里不单以法律为研究对象,还开始作为社会发展中的一环书写自己的历史。西部社会发展的前景在西部以西,法学也应同这种趋势保持一致。至少,不要去过多的追随东部。具体来说,以法律的视角来阐释西部的文化与现实,法律人包括学者应更多地对西部社会文化产生认同,并在保持其多样性的前提下整合这种文化,使法律不再是奢侈品,而成为民众眼中的一种期望,让他们感觉到自身存在的意义,并为实现这种意义去努力奋斗。这里所说的“意义”,即我们用法律书写的文化不弱于任何一种主流文化,西北地区的社会并非原生态或者落后的代名词,它不是一种单用文字就可描述、只以图画就能描绘的文化样态,而是必须生活于其中才能感受到的强大存在。我们需要努力去实现这种文明的整合与人心的聚合。这看似一个宏大的计划,但法学家必须为此有所贡献,这也是对苏力教授“你贡献了什么”问题的一种回应。谈到具体的贡献,我以为我国的法律不应只是如霍姆斯所言“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的预言”,在法院之外,中国仍存在着一个庞大的社会规范体系,因为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以律治国”而非“以法治国”,律是一种事实上的规则,其最终合法性源于法律之外,例如国家权力,社会伦理;而法是一种理念,用权利话语书写的理念。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法治”是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我们必须承认“律”存在的合理性,为“律”和“法”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而我这里所说的“律”即是属于法院的工作;而“法”则需要法学学者去书写,为“律”的存在找寻价值依据。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普法是在普及一种理念,一种国家为民众说明现行法律正当合理性的依据,从而为政权合理性做到法律上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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