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集体争议处理机制初探

  第一,“聪明”的争议当事人与“愚蠢” 的调解者——调解的姿态
  社会学的研究证明,争议的出现,往往是因争议当事人的“聪明”所致。以劳动争议为例,劳动者权利意识的提高,往往会带来劳动争议的增加。面对“聪明”的当事人,劳动争议的调解者应是愚蠢的。从历史的经验看,作为协调处理争议的第三者,如果认为自己非常聪明、居高临下地大讲国家规定、权力义务的话,反而往往容易激化矛盾。所以,调解者不是主张谁的权利义务,而是耐心细致地听取争议双方的意见,制定调解方案促使当事人让步甚至妥协。也就是说,做一个“愚蠢”的调解者,是集体争议调解的基本姿态。反之,权利、“专家”与强制,则是集体争议调解处理中的禁忌。
  第二,行政干预与自主解决——调解的性质
  由于集体争议所具有的社会性,对集体争议的行政干预、包括主动干预都是合理合法的。但是,进行行政干预时,要充分意识到劳动关系过程中合意、包括明确合意与默示合意的重要性,促成集体争议当事人间的自主解决。
  这是因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最终需要的是当事者之间的合意。而且,在劳动关系过程中,明确的合意(狭义的合意)背后,还存在着多层不能或未能言语化的双方的互相理解和默契,即所谓的默示性合意。这种未能言语化的默示性合意存在于长期性连续性的劳动关系中,有时这种默示性合意比狭义的明确的合意(合同)在劳动关系中更起作用,在劳动争议的抑制作用方面尤其如此。狭义的合意完成后,交涉过程依然继续,合意在长期的劳动关系中不过仅是交涉过程的一个环节。合意,对于决定劳动条件,解决集体争议,也就是说对于团体劳动关系的形成、持续发展以及协调同样是必不可少的。
  第三,确认事实、明确争点、听取意见、调解方案——调解处理的有效步骤 
  在集体争议的调解处理中,争议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调解方案的制定是不可缺少的。一个争议双方均能接受的方案,需要调解者首先对争议事实进行细致的确认,在此基础上明确争议双方一致的部分及存在争议的部分,然后在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基础上,在争议事实与法律规定间进行双向考量。这是调解处理集体争议历史中积累的较为有效的调处顺序。
  第四,诚意、舆论与调解副案(几何辅助线)——调解处理的技巧
  调解的本质并非调解者作出判决或裁决,而是促成争议当事人达成合意。因此,诚心诚意地面对当事人,不使矛盾升级,而是尽力促使当事人让步妥协,才是集体争议调处的最大技巧。只有满怀诚意,时间、时机、体力等其他调解技巧才能发挥作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