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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争议处理机制初探

  在日本,集体争议行为,是指劳动者的团结体为实现他们的主张而进行的妨碍企业正常业务运行的行为,包括罢工、怠工、设立纠察线、占据职场以及张贴标语等。日本国宪法28条保障了劳动者的集体争议权,具有“正当性”的集体争议行为(包含产业行动)受到法律的各个层面的保护。
  对集体争议行为进行保护的主要是工会法工会法从三个方面对劳动者的具有正当性的集体争议行为进行保护。
  首先是刑事免责。从形式上看,许多集体争议行为均符合刑罚规定的构成要件。虽然通过刑法本身的解释,也又可能否定其中有些集体争议行为的实质违法性,但是,工会法明确规定,只要劳动者的集体争议行为具有正当性,就可看作《刑法》第三十五条的正当行为,其违法性被阻却,作为犯罪是部成立的《工会法》第一条第二款。
  其次是民事免责。即工会与劳动者对于正当的集体争议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损失(侵权或违约)是不负赔偿责任的《工会法》第八条。比如,罢工可以构成劳动者劳动合同上的违约与指挥罢工的工会对用人单位财产权的侵权,但是,民事免责的含义是劳动者盒工会部需要负担违约或侵权的责任,用人单位必须接受罢工带来的损失。
  再次是不当劳动行为。即企业以劳动者的正当的集体争议为由进行解雇或惩罚,是作为不当劳动行为被禁止的《工会法》第七条第一款。如果劳动者因参加集体争议而被解雇,可以获得劳动委员会的行政救济与法院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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