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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争议处理机制初探

  企业或产业层面的集体劳动争议,在市场经济下具有某种常态性,即集体劳动争议既是劳资矛盾激化的结果,也是解决劳资矛盾的一种过程和手段。这种冲突,具有某种必然性和合理性。所以,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对在企业或产业范围内经过某种特定程序而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法律采取保护或放任的态度。而对作为冲突的主要手段的工业行动,即工人的罢工和雇主的闭厂,则具体规定为工人和雇主的权利。但这种工业行动权特别是工人的罢工权,其主要的社会作用更在于其具有的社会威慑作用,即作为弱者的工人可以利用(或威胁利用)这种最高和最后的斗争武器,对处于强势地位的雇主施加压力,以强迫雇主回到集体谈判桌前,在罢工实施之前能够接受工人的合理要求。正因为如此,所以一个企业或产业的正常的集体劳动争议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但如果企业或产业的集体劳动争议频繁发生,则说明那里的劳资关系存在着重大的问题。而如果工潮超出企业或产业的层级而形成了地区性或全国性的局面,更表明集体劳动争议的性质开始发生转变,即由经济矛盾转化为社会矛盾,集体劳动争议所涉及的已经不只是劳资之间的问题,而且涉及到工人与政府和国家之间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加以严重关注并予以妥善处理,便有可能引发社会动乱。
  由于劳资矛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的社会经济矛盾,所以劳资矛盾的处理状况直接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而集体劳动争议的出现,表明劳资关系正常的协调和运行受到阻滞。这种阻滞如果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劳资关系可以在新的基础上重新正常的运行轨道。但如果个别的或局部的集体劳动争议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这种冲突就有可能扩大为地区的甚至全国的工潮,而其性质也有可能转化为社会冲突甚至政治冲突。不仅会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而且会危及社会安全和政治安全。波兰工潮延续近十年并最终导致波兰社会制度的变更即是证明。
  在市场经济下,由于追求利润的资方与追求劳动条件的提高的劳方其利益是相对的,双方为保护或扩大自己的利益而形成的集体劳动争议又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冲突的出现毕竟对于社会经济以及劳资双方都有直接的影响。企业内冲突基本上就是劳方与资方的直接对立,直接受损的是劳方与资方。以罢工为例,对劳动者来说,根据不劳不得的原则,罢工期间的工资自然不能得到,对企业来说,除了得不到停产期间的生产利润外企业信誉也会受损。而企业外冲突除了含有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主张以引起社会的重视的意味之外,其对抗的对象不仅限于企业,也往往间接涉及到政府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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