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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公民社会的微观基础

  而现实中,此时的上海基层社区生活离行政管理体系的影响越来越远,并日趋显露出它的社会性,出现了各种非体制的组织,比如居民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等,如果将居委会纳入自治组织的范围,就它们的属性而言,其中有经济性的、社会性的和行政性的。前两者分别以产权关系和社会关系为基础,后者以行政关系为基础。这些不同的“关系共同体”均具有正式组织的特征,但它们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它们在各自的常规工作中分别遵循的是等价交换原则、认同原则和等级科层制原则(李友梅, 2002) 。当这些组织在处理社区公共事务时,往往会进入到“社区共治”格局,只要进入到“社区共治”格局,它们之间就难免会碰到“谁指挥谁”的问题。要解决这类问题,它们往往要借助一系列的处于动态过程的横向协商,而协商的最终目标是建立起基于公共利益之上的合作模式。这个过程的复杂化很可能会引发一种权力关系。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力关系? 简要地说,每个组织有各自的运行规则,但它们之间此时的协商是发生在同一个空间,这个空间是与多个限定的情境相联系。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会尝试着影响其他组织的对策和原则,并试图使其他组织的对策、原则朝向对自己有利的方向而变化,最终使自己在这个过程中占据相对优势地位。
  由此形成的合作关系是一个具有权力特征的合作关系,其秩序得以建立的调节机制是独特的,而且不会受任何一个组织的单一理性的完全支配。正是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一个由行动者为主体的,而不是以简单的正式组织为主体的治理结构。
  显然,在“社区共治”过程中产生的这种治理结构是脱离了地域化情境和既定的组织框架的,其秩序生成具有不确定性或曰偶然性的特征,这种治理结构的任何主体都不能仅仅通过形式授权而自然获得主导地位,还必须要通过策略性的交互作用再造新的权力资源,所以,这是一个始终处于过程中的治理结构。由此而论,“社区共治”结构的协调机制是以这种治理结构的权力协调机制为基础的,更进一步地说,前者是受后者支配的。因此,要深刻认识公民社会的微观基础,仅仅注意到“社区共治”是不够的,还应该考虑具有权力关系特征的治理结构。
  接下来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是人们如何才能对这种治理结构中提出的复杂问题进行有效的管理,或者说,是要借助什么性质的规则来管理相关行动者的决策,以及他们在制定决策方案时所基于的思想方式和他们在实施决策方案时所使用的手段。对于这样的一些问题,我们不能草率地说,只要依据已定的文本原则就能够使它们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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