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区治理:公民社会的微观基础
我们从中国社区的学理研究中能够发现,社区建设或多或少被看作是一个“社会实体”建设的过程和在中国独特背景下公民社会发育的一个重要路径。这些研究者对于公民社会发育的大致路径基本达成了共识,如同他们提出的那样:可以通过社区建设营造一种属于社区层面的公共领域,发育一批社会性的自组织,并以某种制度化方式使其参与到城市公共管理的过程,从而增强社区生活的自我实现能力。其中主要的争论是:在社区建设中选择何种具体的制度和体制来推进公民社会发育。由于在这个问题上的模糊不清,在过去的十多年时间里,有许多研究将关注点集中投向了社区体制结构调整和制度供给领域。
在“社区共治”有可能的背景下,通过社区建设来发育公民社会的实践就变得复杂化了。这种复杂化使得社区研究者达成的上述共识遭到了挑战,因为他们的共识是基于比较静态的“国家与社会”两分法之上形成的,而在“社区共治”的格局内,主体是多元的,社会性力量是在多变的制约中发挥作用的。对于社会性的力量来说,如果不善于制定有效的行动对策,不能借助于有效的谈判、沟通、妥协,就难以在公共事务决策中对相关规则起关键的影响作用。换种方式说,如果仅仅考虑发育社会性的自组织,而不考虑这些自组织在其中发挥作用时所要借助的决策与行动机制,社会即使成为一个实体,它在公共空间里能够发挥的作用也是非常有限的。由此看来,在“社区共治”的前提下,发育公民社会不仅要看到体制和制度的宏观、中观层面的问题,而且还要看到使“社区共治”有效运转的协调与治理机制,这也许正是公民社会发育的微观基础能够形成所需要的机制。
这种机制具有何种特征? 它又是在一个什么样的空间中发挥作用的? 要回答这两个问题,必须进一步分析隐藏在“社区共治”格局中的一种多边合作关系。以上海为例,上海是最早在行动上投入现代社区建设的城市之一,最初的这个建设基本上是通过国家行政系统的力量来推进的。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上海推行了“小政府、大社会”的城市管理新体制,将原先的“两级政府,一级管理”转变成了“两级政府,两级管理”,进而又推行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行政管理构架。这里的三级管理其实就是作为区政府派出机构的街道办事处,它是城市基层行政区划的权力枢纽,由于这种定位,使它在新的行政管理构架中的地位有了明显的提升。从某种角度看,这种变化是城市行政管理体系自单位制向社区制转变后在权力分配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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