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社区治理:公民社会的微观基础

  从西方国家引进中国的“civil society”,其理论层面的研究经历了两个阶段。关于“civil society”的话语在中国引起关注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那时研究者更多将“civil society”译为西方视野里的“市民社会”,在应用这一理论时,他们更侧重于去修正和扩展洛克式传统中“社会先于国家”的市民社会观,同时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分析框架的基础上,强调国家与市民社会两者间的良性互动(邓正来, 1998: 277 - 278)。这一阶段关于市民社会的研究,主要是针对国内改革所面临的一些问题以及知识界对这些问题的回应而展开的。从某种角度看, 1978年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一个社会重构的过程,而在1980年代的各种改革策略和解释模式中,还没有明确地提出社会建设的概念(许纪霖, 1998: 305)。知识界当时关于改革的思考主要体现在新权威主义和民主先导论的争论中。尽管这两种理论在选择中国现代化道路的问题上存在较大差异,但二者都“将问题化约为政治- 经济关系的问题”和“自上而下的思维方式”(邓正来, 1998: 269)。因此在1980年代,无论是改革的进程,还是知识界的话语,“社会”都处于缺席的状态(许纪霖, 1998: 306)。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市场经济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得以普遍确立,人们似乎感觉到了“社会”的出现,这个“社会”在很大程度上被人们理解为独立于国家,并具有自身运作逻辑的“市民社会”,它包含着经济与社会生活。以某种方式说,人们在这一时期对“市民社会”的理解,多半还受到了发轫于北美政治实践的“多元主义”理论思潮的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把市民社会理解为一个相对独立于国家的和不同于政治组织的实体部分,这个实体包括了与国家相互区别的社会生活领域。
  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学界对“civil society”的理解逐步发生了变化,其特征是研究者更关注于“civil society”对国家的影响,这意味着国内关于“civil society”的研究进入到第二个阶段。此时,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导致经济系统的自主性日益增强,但“公共领域”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发展,甚至有萎缩的趋势。由此人们开始看到国家之外的“civil society”内部逐渐分化:经济系统与社会系统在发展逻辑上的差异不断显现,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意识到,仅仅依赖在经济和社会上独立的“市民社会”,还不足以推动中国社会的顺利转型,因为这个“社会”还必须是突破“私域”局限,并在公共领域中发挥作用的。为此,这个“社会”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路径,参与到当代中国政治转型的过程中。在这种语境和特有的理解下, 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又将“civil society”指称为“公民社会”。国内现有的相关研究成果使我们看到,“公民社会”最重要的精神之一在于鼓励社会共同体成员参与公共政治生活,它“是现代社会生活的一个特殊部分,它为每一个人的参与而敞开,尽管每一个人在其中并不同等地参与”(Maria Renata Markus,2001: 1013) 。最近几年来,公民社会理论进一步受到发轫于西欧政治实践的“法团主义”思潮的影响,许多学者逐步将公民社会理解为一种接受国家权威,并通过一系列制度路径与现代国家相互合作的社会领域。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