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治理:公民社会的微观基础
李友梅
【全文】
社区建设是在中国独特背景下发育公民社会的一个重要路径,这种判断所基于的推论方式更多受到了西方语境下的“国家与社会”传统两分法的影响。而在中国的“社区共治”尤其在一种具有权力特征的社区治理结构中,通过社区建设来发育公民社会其实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因为这个治理结构中的权力协调机制决定了社会性力量以何种方式、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在我们看来,公民社会的微观基础就产生于此。本文的相关阐述将带给读者这样的提示,中国经验中的公民社会的微观基础是处在非常深层次的运动过程,对它的实际认识需要超越一般意义上的公民社会的理论脉络。
一、中国语境下的“civil society”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civil society”这个概念被逐步引入中国研究,成为社会学、政治学前沿研究的聚焦热点,在不同背景下,人们有时将它译成“市民社会”,有时又将它译成“公民社会”或“民间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译法的背后暗含着在中国语境下,此概念使用者对“civil society”不同理论传统的选择性接纳以及他们对中国经济如何转型所持的价值立场。①
尽管人们对“civil society”的关注和兴趣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一种极具影响力的思潮,然而就其严谨的理论阐述而言,只是到了上个世纪末才有所呈现。②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civil society”在理论上的发展脉络太过庞杂,关于它的理论解释又有不同的指向,而且这些内涵丰富的理论解释在一些国家的政治实践中或多或少都获得了支持。
在近代西方国家,“civil society”指的是相对于国家以外的实体社会。它源于这个时代的自由主义的政治思想和经济思想,自由主义政治思想提倡保护个人自由、反对政治专制,而自由主义的经济思想则反对国家过度干预社会经济的行为(邓正来, 1998: 274) 。根据“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范式,“civil society”有两大理论传统:洛克式的“社会先于国家”的传统和黑格尔的“国家高于社会”的传统。“社会先于国家”的传统在观念层面上主张社会可以不需要国家权威干预而进行自我管理,在实践层面上则主张经济体系的建设应受制于自身规律而无需国家干预。这些主张强调“近代社会的基本组织原则从宗教、政治等传统权威式组织原则转变为自由放任经济的自发性组织原则”(同上: 275) 。“国家高于社会”传统则认为体现个体特殊性的“civilsociety”独立于国家,但在伦理上并不自足,从而需要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对其加以引导(邓正来, 2002: 1) 。“civil society”作为西方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一种独特的社会组织方式,它既体现为某些特定的组织或制度,又体现为某种独特的价值和信仰。其实,基于西方经验和知识传统的“civil society”的形成过程有两个支持条件:其一,随着罗马法、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形成了欧洲的市民阶层;其二,由于家族和家庭利益向社会利益转化,自由公民的共同责任心开始形成(托马斯•海贝勒、诺拉•绍斯米卡特, 2005: 64) 。换言之,“civil society”既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和政治结构,又是一种独特的思想观念或思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