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就有利于政府创新的经济法实现机制的制度运行而言,该制度运行应当包含这样四个层面的内容:(1)经济立法上的完善。目前,经济立法上需要制定和修改的经济法律法规可根据政府职能实现的四个方面来加以完善,如宏观调控领域需要制定《国有资产法》、《循环经济法》、《外汇法》、《融资租赁法》、《能源法》、《财政基本法》、《
企业所得税法》,修改《
价格法》;市场监管领域需要制定《反垄断法》、《期货交易法》,修改《
反不正当竞争法》;社会管理领域需要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促进法》,制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商会和行业协会方面的法律法规;公共服务领域需要完善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卫生保健方面的法律法规。此外,为确保经济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还应实施经济立法听证制度。(2)经济执法上的完善。前述经济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实际上属于政府治理问题,对此,应处理好经济行政权力的授权与控权关系才能有效地维护经济执法的合法性。具体可采取的措施有:在经济执法之前对经济行政权力的界限与范围进行确定、对经济执法过程进行程序性控制、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补救性控制、对不当自由裁量进行合理性控制等。[16](3)经济司法上的完善。前述经济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实际上也属于政府治理问题,对此,解决问题的办法有:使经济司法权注重行使过程中的程序、维护经济司法权行使过程中的独立性、保持经济司法的中立性、确保经济司法的终局性、确认和落实司法责任等。此外,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还应当建立宏观调控的可诉性机制;为了切实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还可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4)经济管理主体上的完善。前述经济管理主体上的问题也属典型的政府治理问题,对此,解决问题的办法有应用新的电子和通讯技术改革经济管理机构、变传统的集权式的治理模式为网络式的治理模式、使政府与公民社会和市场组织相互协力进行治理、增设某些专业化的经济管理机构以满足专业化管理的需要等。
综上所述,知识经济的际遇为我国的政府创新提供了积极的变革条件,而在我们利用经济法这种法律机制推进政府创新时,也应当客观地了解转型期我国政府治理及其经济法实现机制的现状,有针对性地完善政府创新所需要的经济法机制,从而使其能够充分发挥推进政府创新的作用,进而实现善治这一政府创新的理想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