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就政府治理的经济法实现机制在运行中的不足来看,主要体现在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经济管理主体等方面。其中,在经济立法上,仍有相当一部分对于合理行使政府职能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没有制定或修改,如《
反垄断法》缺位以及《
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相应修改,《循环经济法》缺位,《社会保险法》和《社会救助法》缺位,等等。在经济执法上,经济执法者不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超越职务权限进行执法、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不正当地行使执法权、实施执法行为没有正确地适用法律依据、违反程序规定执法、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时有发生。在经济司法上,存在着外力干预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司法机关不严格司法、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执行不力、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等问题;在经济管理主体上,仍然存在机构臃肿、层级僵化、重要管理主体缺位等问题。
对于转型期政府治理的经济法实现机制的现状,笔者认为,应继续保持其运行中的积极方面,同时按照政府创新的要求改进其不足之处,特别是应利用好知识经济所提供的有利条件,从理念提升和制度运行两方面加以完善。
三、知识化际遇下我国政府创新的经济法实现机制
1、知识化际遇下我国政府创新的目标定位
目前,我国尚未进入知识化社会,我国社会的发展目标仍然指向现代化的工业社会。但是,这并不妨碍知识经济的因素影响我国的现代化进程。更进一步说,知识经济的因素恰恰能帮助政府提高治理能力、完善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角色。因此,当我们在讨论中国的政府创新这一议题时,理当关注政府创新的知识化际遇以及知识经济因素对于确立政府创新的目标定位的影响。
具体而言,在信息化和全球化的时代,一国的政府创新无法回避知识化际遇的影响。在知识化际遇中,信息技术促进了政府治理模式的转变。至于政府治理模式转变的理想层次,学界一般认为是实现“善治”。所谓善治,就是指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和管理活动。而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在现实中,由于政府在与公民进行公共生活方面的合作管理时,仍以政府为主导,其对实现善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要想达到善治,必先实现“善政”。善政所具有的九个要素,即民主、法治、责任、服务、质量、效益、专业、透明和廉洁,正是政府创新的九个目标。[13]在此,我们应进一步了解的是信息技术在促进政府治理模式创新时,是如何达致善政的目标,也就是政府角色的理想形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