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转型期我国政府治理的经济法实现机制
转型期,我国在致力于政府治理变革的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的政府创新措施。这些政府创新措施既涉及政治改革(如民主选举、政治参与、政务公开、干部选拔、权力监督、立法改革、司法改革、决策改革等方面),又涉及行政改革(如机构编制、行政责任、行政成本、行政审批、行政管制、行政程序、绩效管理、行政激励、公务员制度等方面),还涉及公共服务(如公益事业、社区服务、社会保障、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扶贫济弱等方面)。[11]相应地,政治改革、行政改革和公共服务都离不开相关的法律机制来确保治理改革措施能够得以落实,这些法律机制涉及
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环保法以及社会法等诸多法律部门。可以说,我国在转型期实施的政府治理改革需要一个完整而成熟的法律体系来为之提供制度保障。在本文中,笔者将主要探讨转型期我国政府治理的经济法实现机制。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经济法在政府治理改革中既涉及政治改革、行政改革和公共服务等政府创新措施中各个方面的内容,又涉及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政府职能定位中各个方面的内容。因此,经济法在实现政府治理目标的法律机制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就现阶段来看,我国政府治理的经济法实现机制已具有一定的制度基础,其运行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需要完善的问题,以下笔者分别从其成效和不足之处加以分析。
首先,就政府治理的经济法实现机制在运行中取得的成绩来看,主要体现在经济立法、经济执法和经济管理主体的完善等方面。其中,在经济立法上,制定和修订了一批有助于推进政府治理改革的经济法律法规,如修订了便于人民银行实施货币政策职能的《
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了便于加强银行业监管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定了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利益的《
失业保险条例》和《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了有利于提高农村教育水平、减轻农民教育开支负担的《
义务教育法》,等等。在经济执法上,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加强了宏观经济管理,放松了基础设施领域的管制,重建和加强了社会性管制,加强了对政府干预经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等等。在经济管理主体的完善上,为强调监管职能、强调宏观调控、强调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政府对经济管理主体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设立、改组、组建或不再保留某些经济管理机关,从而在机构改革上推进了政府治理。[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