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杰、钱端生著:《比较
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5页。
王世杰、钱端生著:《比较
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6页。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69页。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70页。
有学者将“参与”分为“以德性为基础的参与和以利益为基础的参与。”以德性为基础的参与定位于义务,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政治参与首先被看作是一种义务。而“以利益为基础的参与定位于权利,这些权利基本上都是个人权利”。夏勇:《中国民权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63页。
霍布豪斯:《自由主义》,朱曾文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23页。
詹姆斯?.M?伯恩斯等著:《美国式民主》,谭君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0页。
弗雷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冯兴元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0页。
詹姆斯?.M?伯恩斯等著:《美国式民主》,谭君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05页。
有关选举权性质的各种观点介绍,可参见李卫刚主编:《宪法学讨论教学教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0—185页。
夏勇:《中国民权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23—224页。
霍菲尔德认为法律权利包含四种不同的情形,其一是权力权,它是“‘主他’——支配他人——行为的权利”(张恒山:《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3页)。但其所举的例子却是典型的权力(而不是权利):“譬如,警察有权要求目击者回答有关事件发生情况的询问”,笔者认为警察要求他人回答问题的权力显然是权力而不是权利,因此它不是权利的一种而应是权力的一种,不应划归为权利权的类型中。在霍菲尔德对权利的四种情形的分析中,经常将权利与权力、权利人与权力人混用。有关霍菲尔德的观点介绍可参见夏勇:《中国民权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21—229页。
参见李卫刚主编:《宪法学讨论教学教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6—177页。
除选举权外,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罢工权也都有这一特点,但选举、结社、集会等是“必须”由一定数量的个体同时行使的权利,而示威权“大多”是一定数量的个体同时行使的,但也可以、也可能由某个个体单独行使。
霍布豪斯著:《自由主义》,朱曾文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17页。
美浓部达吉:《宪法学原理》,欧宗佑、何作霖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4—315页。
夏勇著:《中国民权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99—1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