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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选举权的性质

  ③不论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都是间接民主而不是直接民主的产物。“凡是需要选举代表的民主,都是间接民主,不管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在这里,直接民主与直接选举根本不存在对应关系。”白钢、赵寿星:《选举与治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8页。 
  ④王人博:《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9页。 
  ⑤亚里斯多德:《政治学》,伍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24页。 
  ⑥笔者曾论述选举权作为宪法权利是一个权利群,其中投票权作为法律权利是该权利群中的核心权利,这种作为核心权利的法律权利有时可以与宪法权利通用,如讲公民放弃选举权实际上是指公民放弃投票权。 
  王世杰、钱端生著:《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5页。 
  王世杰、钱端生著:《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1页。 
  ⑧莱昂?狄骥:《宪法学教程》,王文利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15—116页。 
  ⑨霍布豪斯:《自由主义》,朱曾文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55—56页。笔者不否认这种责任的存在,但认为这种责任只能是道德责任,作为法律责任是难以成立的。 
   王世杰、钱端生著:《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1页。 
   王世杰、钱端生著:《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2页。美国这个号称最民主的国家其投票率在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中排在倒数第十二名——稍高于巴巴多斯,“即使在总统大选中,投票率也一直在下降,从1960年的将近百分之六十三下降到1972年的约近百分之五十六,又下降到1980年的不到百分之五十二点六,1984年只有百分之五十三。”詹姆斯?.M?伯恩斯等:《美国式民主》,谭君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08页。 
   詹姆斯?.M?伯恩斯等:《美国式民主》,谭君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05页。 
   我国有学者曾提出这样的问题,在与“被发式民主”相联系的“被发式参与”(即“被动员的参与”)中,是否存在一种权利观念?我们通常认为“被发式参与”是与义务为指向的,那么,“自发式参与”是否是个人权利的先决条件?并指出,在东亚语境中讨论民主和人权问题时,义务意识一直以来就常被看作是亚洲的“核心价值”之一,因此,当我们按照对公共生活负责任和获得自我实现的原则,来解释《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条约》中的“参与权”时,我们是否会离开权利话语而无意中进入义务话语系统?夏勇:《中国民权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61—62页。 
   但完全没有人放弃投票权也不正常,那并不能说明选举的民主程度高,相反可能令人怀疑选举的真实性。 
   正如美国学者所说,“美国人当然有不投票的绝对权利。不过,我们仍然期望有较高的投票率。”詹姆斯?.M?伯恩斯等:《美国式民主》,谭君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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