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
物权法》按照最严格保护耕地的要求,确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则。我国《
物权法》第
43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这就确立了用益物权中保护耕地的原则。我国用不到7%的世界耕地养活了世界22%的人口。我国目前可耕作的土地面积为18.4亿亩;人均不足1.4亩,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这一数字不仅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准,而且耕地总体质量差,沙化现象严重 [8]。所以,对耕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政策,是我国一项基本的国策。出于保护耕地原则要求,《
物权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行使承包经营权的过程中,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用益物权人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必须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例如不能擅自占用耕地建房、修坟、取土、挖沙等 [9],不得将耕地随意改为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农用地的用途。保护耕地的原则决定了我国《
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
第五,《
物权法》所确定的地役权制度对于保护环境具有重要作用。现代地役权制度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逐步得到强化。由于地役权涉及对他人之物的利用,而且对不相邻的物也可以加以利用,因此,这种利用可以更大地发挥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早在19世纪中叶,英国法律就承认了当事人可以通过地役权合同设定保护环境的义务 [10]。而在当代,这种地役权合同大量的涉及到环境保护的内容,例如,通过设定地役权而禁止他人的声响干扰和侵入,以保持宁静的环境。 [11]再如,为了维持某一处湿地的生态,而穿越他人的土地铺设较粗管道引水保持湿地水源等。地役权在当代还扩大适用到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框架范围内,如区分所有人承诺不进行某些建筑行为,以免损害建筑物的外观美感。在美国的许多州,现在都有法律授权明确设立景色地役权,或称保护地役权(conservation easement)。《统一保护地役权法案》第1(1)条,将保护地役权定义为一种非占有性权益,它限制或者要求保留或者保护不动产的自然的、景色优美或者开放空间的价值。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