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片面共犯的认定

  2. 也有学者认为:不存在片面实行犯与片面组织犯,但片面教唆犯与片面帮助犯是存在的。之所以不存在片面实行犯是因为“在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形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全面的与互相的主观联系才能成立共同实行犯。如果主观上没有犯意的互相联系,虽然此实行犯对彼实行犯具有片面的共同犯罪故意,也没有必要承认其为片面的实行犯,只要径直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就可以了。之所以不存在片面组织犯,是因为在“犯罪集团的情况下,实行犯听命于组织犯,组织犯施令于实行犯,两者之间存在互相的犯意联系,不发生片面组织犯的问题。” 应该属于共同犯罪,而且片面的共犯范围非常广,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都可以在实行犯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实行犯的故意犯罪行为达到自己的犯罪目
  片面共犯无限制说的学者认为:片面共同犯罪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应该属于共同犯罪,而且片面的共犯范围非常广,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都可以在实行犯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实行犯的故意犯罪行为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
  (二)理论分析
  笔者认为应该从概念分析的角度去界定片面共犯的范围。首先,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那么考虑片面共犯的分工模式也应该从这四个方面入手去分析。其次,要分析片面共犯中片面的含义:片面共犯中片面是指片面的共同犯罪故意,只要片面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在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即可,即使他人不知道片面共犯的加功行为也不影响其共犯性质的行为的成立,与共同犯罪所要求的犯罪故意相比而言是一种“弱势”的主观联系。它只要求共同行为人对于共同的犯罪行为有认识即可,而不要求这种联系的相互性。再次,我们将前两项取其交集。(1)、假设片面实行犯是存在的。片面实行犯也是具体犯罪行为的执行者,但是其在片面共同犯罪中并非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犯罪意图都既是通过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来实现的,也是通过自己的实行行为来实现的,各个实行行为具有犯罪性质上的相对独立性,不依赖被协力人就可以单独对犯罪对象发生作用。 笔者认为,在片面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全面和相互的联系,但是单向的联系是可能存在的。如:某电脑黑客知道另一黑客正在攻击某机要部门电脑系统,于是也趁机对该部门的电脑系统进行攻击。故假设成立,片面实行犯是存在的。(2)、组织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他对于整个共同犯罪行为进行策划、指挥。这种策划、指挥行为通常是由刑法总则予以规定。并且,在集团犯罪的情况中,组织犯的组织行为对实行犯的实行行为进行支配,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假设片面组织犯是存在的,也就是说,在集团犯罪的情况下,实行犯听命于片面组织犯,片面组织犯施令于实行犯,两者之间存在相互的犯意联系,故而与实行犯定义与片面的定义发生逻辑矛盾,不存在片面组织犯的问题。(3)、假设片面帮助犯是存在的。片面帮助犯在片面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辅助的,他本人并不直接参与犯罪行为,但为共同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其在片面共同犯罪中所起的辅助作用表现在为被协力人暗中排除犯罪障碍,创造有利条件等方便。 对于片面帮助犯,只要其同时具备了暗中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客观行为和暗中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其在片面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就已确定。对于片面帮助犯,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均应包括两个层次。就认识因素而言:首先,片面帮助犯要认识到实行犯所实施的行为是一种危害社会的片面帮助犯罪的行为;其次,也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为被协力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就其意志因素而言,一是对自己的帮助行为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另一是对受自己帮助的实行犯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由于帮助犯本身不参与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其对犯罪结果的追求是通过被协力人的实行行为来实现的。这种犯罪实行行为与片面帮助犯的帮助行为在犯意沟通上的片面性性决定了存在片面帮助犯有同被协力人(实行犯)共同犯罪的故意,而被协力人(实行犯)却不知晓的情形。也就是说,对于片面帮助犯而言,存在着片面的共同犯罪情形。(4)、假设片面教唆犯是存在的。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教唆犯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通过劝说、请求、挑拨、刺激、利诱、怂恿、嘱托、胁迫、诱骗、授意 等表现形式使本没有犯意的人产生犯意,但其本人却不实行犯罪。教唆犯以制造犯意并向他人灌输其制造的犯意为己任,以此区别于其他共犯。 对于教唆犯能否成立片面共犯,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情形不可能成立片面共犯,即片面教唆犯没有意识到有人在被其激发犯罪意图,无论他人实施的是否为教唆者所教唆 的犯罪行为,均应按其个人犯罪定罪处罚,即通常所说的“言者无心,听者有意”;另一种情形可以成立片面共犯,即片面教唆者暗中唆使他人犯罪,而被教唆者并没有意识到有人在唆使自己实施某一犯罪,却产生了犯意,进而实施了教唆者所教唆的犯罪的情况下,片面的共同犯罪是可以成立的,即通常所说的“暗中灌输,潜移默化”。例如:甲乙在同一城市各经营一家大型超市,乙由于经营有方而生意兴隆,但甲却不善经营故生意清淡。甲一直认为是乙抢走了他的生意而怀恨在心。后了解到乙的雇员丙因不服从管理而遭到乙的解雇也一直想报复乙的超市。一日,甲与别人闲谈时见丙走过来,甲故意装作没看见和别人说某某超市被人恐吓安放了炸弹,结果被人勒索五万元,超市迫于影响没有报警而是私了了。丙听后,产生了敲诈勒索的犯罪意图并实施了犯罪。在本案中,甲的唆使使丙产生犯意,而丙却以为甲是在与别人闲谈,而不是唆使自己犯罪。但对甲而言,其教唆丙犯罪是客观存在的,这个事实并不能因丙对甲的教唆不知情而被否认。刑法对犯罪的确认是以主客观相一致为原则,既然甲有了唆使丙犯罪的故意,也有了具体的教唆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已经达到刑罚当罚性的程度。那么,我们就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我们不承认片面共同犯罪的话,那么将失去追究甲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