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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共犯的认定

  (二)、理论构想
  1. 片面共犯理论在刑法总则理论体系中的定位。我们应该肯定片面共犯学说,完善共同犯罪理论,对于共同犯罪依共同犯罪人主观联系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完全的共同犯罪和片面的共同犯罪。对于完全共同犯罪,其主观要件必须是全面的、相互联系的、和互相沟通的;而对于片面共犯的主观罪过则不以全面的、相互联系的、和互相沟通必要,只要片面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在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即可,即使他人不知道片面共犯的加功行为也不影响其共犯性质的行为的成立。鉴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对片面共犯理论的研究较深入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片面共犯的现实,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学界应重视片面共犯的理论定位研究,同时在刑事立法过程中有必要肯定片面共犯,在打击共同犯罪和在对共同犯罪案件的认定中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体例上,考虑到片面共犯和共同犯罪都是复合犯罪的情形,两者并为一脉比较符合思维习惯和认识规律,在理论体系的编排上则可将片面共犯理论挂靠于共同犯罪理论之后作为刑法总则的一个二级结点,但是要保持其在理论体系中的独立价值。
  2. 片面共犯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在刑法总则中的定位。刑法理论总是指导者刑法的实践,包括立法与司法。笔者认为我国的刑法典第25条可作如下修改:“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片面共犯人则按共同犯罪人论处。”
  三、片面共犯成立的范围问题
  (一) 理论争论
  持肯定说者对对片面共犯的成立不存在争议,但是对于片面共犯的成立范围却莫衷一是,归纳起来有两种类型:片面共犯有限制说和片面共犯无限制说。在片面共犯有限制说中又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 有的学者认为,片面共同犯罪是可能存在的,但不是在任何种类的共同犯罪人之间都存在。具体而言,教唆犯不可能成立片面共犯,共同实行犯也难以成立片面共犯,暗中给实行犯实施犯罪的帮助,事实上是可能的。这种行为,就帮助者一方来说,完全具备共同犯罪的条件,应以片面共同犯罪论处为宜。这与片面共犯的概念并不矛盾,因为所谓共同故意,并非必须是互相疏通的,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与他人一起共同实施同一犯罪,那么,就应当认为该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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