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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与杀人犯罪的几点简单比较

毒品犯罪与杀人犯罪的几点简单比较


李功胜;伍玉联


【摘要】毒品犯罪和杀人犯罪都是我们刑事审判里面常见的犯罪,但是两者存在诸多的不同。在产生的原因上,杀人犯罪是人类本能的产物、毒品犯罪是社会的产物;在主观方面,杀人犯罪多受情感支配、毒品犯罪受理智支配;在时空属性上,杀人犯罪是永恒的范畴、毒品犯罪是时间和空间的范畴;在自然犯还是法定犯的问题上,杀人犯罪是典型的自然犯、毒品犯罪是典型的法定犯;在有无被害人的问题上,杀人犯罪是典型的有被害人的犯罪,毒品犯罪是典型的无被害人的犯罪。这些不同构成我们在对毒品犯罪和杀人犯罪进行刑事审判的时候应当特别注意的地方。
【关键词】毒品犯罪;杀人犯罪;比较
【全文】
  比较是的认识事物的最好方法之一,认识事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开展实践工作。在我们的司法实践里,杀人案件和毒品案件的比例是非常高的,可以说是我们最为常见的两类犯罪,对两者的清晰认识非常必要。在不断的实践和思考中,我们慢慢地发现两者存在诸多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点构成我们进行审判实践的重要依据。本文就对这些区别点进行简单的比较描述,以更好地认识杀人犯罪和毒品犯罪。这样的简单描述肯定存在诸多不完善不合理的地方,但主要的目的是抛砖引玉,引起大家对这一话题的讨论,从而加深对这个角度的问题的认识。下面。我们主要从产生的原因、在时空属性、主观方面、犯罪的自然犯或者法定犯罪属性、有无直接被害人等五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杀人犯罪是人类本能的产物,毒品犯罪是社会的产物
  杀人犯罪是恒定的自然现象,毒品犯罪是一种典型的社会现象。有人说贺卫方老师曾经开玩笑说杀人是有一定比例的,这个比例在全世界范围内差不多。原因就是因为杀人现象的存在是有一定自然规律的。从社会生物学角度而言,人类个体之间的杀戮行为与生物的自保和报复本能密切相关[1]。杀戮的原因或者为自卫,或者为攻击,或者为报复,这些行为的动因都是面对纠纷所产生的条件反射式的反应,这种反应的最激烈的形式就是杀戮,纯粹缘于生物本能和人性冲动。人有社会性和动物性两面,人类的动物性使得人类在受侵犯时本能会激发出抗争与反击,这是生存竞争的基本需要。这种抗争与反击罪激烈的形式就是杀戮,就这角度而言人与其他生物并无区别。动物界的厮杀是习以为常的,生物链其实就是一个杀戮的链条,物种与物种之间的杀戮,物种内部之间的杀戮,都是一种自然的不能再自然的现象。只要动物性存在,人类便永远不会失去用杀戮的形式来进行报复或者自卫的本能。
  现代科技则进一步将包含杀戮的报复本能与基因联系起来。朱苏力教授就解释了法学与生物学的融合,他说世界是基因的世界,人类繁衍只是基因自我复制的宏观外在表现,基因才是微观的内在操纵者,优胜劣汰的生存竞争实际上只是有利基因(合作、长寿、利他的基因)留存复制,不利基因衰亡的基因竞争[2]。人类之间的杀戮其实就是基因自我复制的复杂过程的一个环节或者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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