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粤港澳特别合作区”的贸易活动中有关的合同协议的谈判和签订过程中律师的主要工作。常见的有对区际贸易相对方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调查并咨询贸易相对方所在方的贸易法规和相关政策。代理或协助贸易委托方与对方进行签订合同或协议的谈判,依据有关贸易法规、针对不同的贸易项目,把握好对贸易委托方有利的相关条款,掌握主动权,以充分维护委托方的利益。在合同条款确实符合有关贸易法的相关规定、遵循了有关贸易惯例的前提下与贸易相对方签订合同或协议。
第二,在“粤港澳特别合作区”的贸易合同或协议的履行及其发生纠纷后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律师的主要工作。在区际贸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代理律师要注意贸易相对方是否依约履行合同,如是否依约在船上交货、是否依约交付了有关单据及单据与货物是否相符等。如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律师可与对方协商和解、进行调解或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在解决贸易纠纷过程中,代理律师要全面把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对方的违约情况,如货物的遗失是在风险转移之前还是之后、委托方不履行合同是否因对方预期违约所造成、委托方拒收货物是否因对方的货物与单据不相符或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等。
第三,在“粤港澳特别合作区”的贸易活动中进行票据结算和区际贸易支付过程中律师的主要业务。如审查票据的合法有效性、是采取的汇付、托收、信用证那一种支付方式,如信用证是可撤销的还是不可撤销,是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等。
二是律师办理“粤港澳特别合作区”的有关投资法律事务。律师办理区际投资有关法律事务的工作内容非常广泛,主要的讲包括担任区际投资者的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进行律师见证、代理资信调查、代理区际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草拟、审查重要合同、办理知识产权及其保护的法律事务等。办理区际投资法律事务,对律师综合素质的要求较高,不仅要掌握区际投资方面繁多的各种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还要熟悉区际投资者所在区堿的有关法律规定,熟悉区际经济贸易方面的知识,具备较熟练运用英语等相关语言的能力。
在区际投资活动中,投资者所在区堿为资本输出方,接受投资者为资本输入方。对中国大陆律师而言,既可为大陆一方提供法律服务,也可为“港澳”的一方提供法律服务。区际投资的方式多种多样,具代表性的一种为BOT方式即建设、经营、移交的方式,在当今国际投资活动中较为通行。律师办理区际投资法律事务时,不仅要参照区际投资双方的区内法,而且还要参照有关区际投资的区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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