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中的一系列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互惠原则、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贸易一体化原则等,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公平互利、国际合作与发展等原则的基础,其中的一系列规则构成了国际经济法规范的主要内容。国际经济法中的有关法律制度,如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结算与支付、国际金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际税法及其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等,其中的主要内容或主要框架和基本规则,都是由WTO的法律框架所构成的。由此,WTO是国际经济法系统化、完善化、一体化的前提条件,国际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又促进了WTO的建立,二者互为促进和存在的前提,共同存在于一个统一体——全球经济一体化、经济全球化、统一的世界市场、贸易自由化之中。
关于世界市场的统一与国际私法。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水、陆、空交通的迅捷和便利,社会化大生产的形成与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交往也日益广泛和经常化,而且,科学与生产的飞速发展在提供给人类丰富的特质生活条件的同时所造成的资源短缺和对环境的破坏,从更广泛的意义上促进了世界各国在经济贸易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因此,随着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WTO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建立,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自由化以及世界市场的统一,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并且,这将在更深远的意义上保护和促进全球经济贸易安全、快速地发展,以满足人类共同的生活需要。
在这样的国际社会经济条件下,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的国际私法,就显得日益突出和更加重要。从根本上说,国际私法是在国际民商事法律规范产生法律冲突的情况下,通过适用冲突规范(或叫法律适用规范)及其相关的制度(如识别、先决问题、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以选择适用准据法从而解决这种法律冲突为出发点的。不仅如此,为适应日益发达的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需要,世界各国之间通过制定、签署和批准一系列国际条约,适用在国际民商事交往活动中经过反复实践而形成的国际惯例,从而产生了为数众多的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用于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这些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国际民商事主体规范;二、国际货物买卖规范,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三、国际运输和国际保险规范;四、国际结算和支付规范,如《托收统一规则》(即URC52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即UCP500);五、国际投资规范,如《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六、知识产权和国际技术转让规范,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七、国际民商事侵权规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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