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从警察权保障要素上进行监督。警察权保障要素是警察权顺利运行的专门的行为保障和应当提供的物质保障。行为保障包括警察人员对上级命令、决定的执行,社会组织和公民对警务活动的协助、支持等。物质保障包括:警用标志、装备、设施、经费及警察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
在行为保障要素方面,应主要监督领导及上级机关作出的命令、决定是否合法、合理。与作为执行者的普通民警和公安机关滥用权力和玩忽职守相比较,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决策失误(包括过失的或故意的)对社会的危害尤甚。
在警察权力的物质保障要素方面,应主要监督警用标志、设备、设施、经费等是否依法规范使用?是否将警用标志、警用设备设施与专用经费用作非警务活动?因为警察权的物质保障要素是警察权运行的基础要素,是警察权运行的物质前提,没有它们警察权要么无法运行,要么低效率运行。
(三)既要强化对警察权行使者的监督,又要注重对警察权监督者的监督,完善监督者的法律责任,使警察权监督效能最大化实现。
人们谈论加强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往往想到的是具有监督职权的组织和个人对权力行使者和行使活动的监督(当然有些监督权也是一种国家权力,行使国家监督权的机关也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但这里仅指其他国家权力的行使者),而对国家监督权力行使者的失职或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却关注不够。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监督作用的最大发挥。
由于监督不力而导致国家权力的失职或滥用现象的发生已为数不少了,事实上所有涉及国家权力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或多或少地与监督不到位有一定的关系,或者是监督制度不完善,或者是监督机制不能协调运转,或者是监督者未能有效地履行职责。现在我国已基本具备了相对完善地法律监督制度,初步形成了法律监督机制,当前最重要的就是监督者依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方面的问题了。其中监督者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与被监督者串通一气放纵被监督者违法违纪行为等显得更为严重。因此应当加强对警察权监督者的监督,强化监督者监督不力应负的法律责任。
(四)整体监督和专项监督并用,充分发挥专项监督在警察权监督中的作用。
尽管不同的警察权监督主体职权范围各不相同,但不同的监督主体一般都对警察权运行及其有关的事项进行多个方面的监督。在实际工作中,监督主体往往齐头并进,平均分散精力,想把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都做好。这种面面俱到的监督受精力、时间等因素制约往往是蜻蜓点水式的,不能深入其中发现更深层次的问题。根据辩证唯物主义观点:事物之间及其事物内部都存在一定的矛盾关系。正是这种矛盾关系推动着事物的前进和发展,为了处理好各种关系使事物的前进和发展更加顺利就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处理好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矛盾的次要方面之间的关系。在警察权的监督关系中同样存在着矛盾,例如监督与被监督之间的矛盾、监督者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的有限性与需要监督事项的广泛性之间的矛盾等。在这些矛盾中抓主要矛盾、抓矛盾的主要方面,最好的办法就是对一些群众反映大、腐败现象频繁发生、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比较突出的方面进行专项监督,通过有针对性地、彻底地进行专项监督,探询这些现象发生的根本原因,找出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的策略和办法,从而遏制这类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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