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警察权的构成要素入手,在警察权运行的各要素、各环节上进行监督,破坏促成警察权力滥用和导致各种腐败现象发生的各项条件。
在警察权的监督制约方面,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课题。权力能有效的发挥其功能,是组成它的各个要素共同合力作用的结果。如果从形成这个合力的各个要素入手进行有效制约,就可防止或杜绝权力异化现象的发生。
1、从警察权的来源要素上进行监督。警察权来源主要是从警察组织(包括警察机关和警察机关内部机构)及其警察人员取得权力的途径而言的,而不是从警察权作为国家权力的本源意义上讲的(从本源上意义上讲一切国家权力都来源于人民)。
警察机关取得警察权一般来源于法律的授权,在此不作讨论。这里主要讨论的是警察机关的组成机构及警务人员被授予权力是否合法、合理、正当的监督问题。设置一定机构就要赋予其一定的权力,如果机构设置不合理或权力授予不当,就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例如前一段时间孙志刚案件中引起的关于收容遣送站的设置问题,刑诉法修改前收容审查站的设置问题,都涉及到这方面的问题。
从警务人员角度而言,主要在人事任用方面,这包括两方面问题:一是监督录用新警是否按法定程序,是否具备相应的政治、法律和业务素质,因为取得警察资格就必然涉及到赋予其一定权力,违法录用的民警一般不具备作为一名警察的条件和素质,必然导致其在将来的警务活动中会出现滥用权力的情况。二是监督警务人员的职务晋升是否合法、正当。一般而言,晋升入更高一级职务意味着赋予其更大的权力,如果被提拔晋升以不合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得,通常也伴随着权力滥用的问题。
对警察权来源问题监督的重点在于对一定的警察机构、警务人员应当不应当给予其一定权力的问题,给予其权力的性质、范围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这是从本源意义上对警察权进行控制的重要手段。
2、从警察权主体要素上进行监督。警察权主体是指具体行使警察权的组织或个人,警察权的运行情况、运行效果与行使主体关系甚大。从警察权的来源来看,首先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法律制度授予一定的警察机关(个别权力也可由国家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授予),警察机关再把授予的权力细化后具体配置到内部机构,这些机构通过具体警察人员把上述权力应用于社会生活中以实现警察权的目的。从形式上来看,警察权力的拥有者是警察机关(或警察机关的内部组织),但它们都是一种抽象的社会实体,其所有行为必须由具体的人员来完成,这样产生的结果就是警察权的实际“行使者”为警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因而,警察权就有“形式主体”(即警察机关或警察机关内部组织)与“实际主体”(即警察人员)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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